加州新法上路:购内置电池产品 需加付1.5%
2026-01-06 20:25:34 · chineseheadlinenews.com · 来源: 大纪元
1月1日起,加州消费者需要为购买内置电池的产品支付1.5%的附加费(最高15美元),无论电池是否可充电。新法旨在遏制废弃物中的电池引发火灾的风险,并支付回收费用。
新电子垃圾回收法
加州2003年通过的《电子废物回收法》(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 Act)规定对电脑显示器和电视机征收电子垃圾费。SB1215新法涵盖内置电池的手机、无线蓝牙耳机(AirPods)、智能手表、电动工具、电动玩具、电动牙刷等众多日用品(详情还请查阅规定)。
新法全称“2003年电子垃圾回收法案:涵盖内置电池的产品”(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 Act of 2003: covered battery-embedded products),由前州参议员乔什·纽曼(Josh Newman)等12位民主党州议员共同发起,2022年9月获州长纽森签署,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纽曼在2016年11月当选州参议员,2018年6月被罢免。他于2020年11月再次当选,2024年11月大选中落选。
据加州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CalRecycle)网站,“包含电池的电子产品”是指该计划涵盖的、包含电池且用户无法轻松取出电池的产品,但某些医疗设备、储能系统(energy storage systems)、电子尼古丁输送系统(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和已纳入回收范围的电子设备(视频显示设备)等不在范围之内。
费率每年调整
回收费率以后会继续调整,自2026年1月1日起,法案指定的产品必须表明制造商名称或品牌、电池的化学成分,消费者需支付回收费;自8月1日起,CalRecycle有权每年调整指定内置电池产品的回收费(recycling fee)。
自2028年7月1日和8月1日起,CalRecycle有权每年调整受管制内置电池废物的附加费率(payment rate),并可根据受管制内置电池产品的类别,设立不同的回收费率。
新法也针对制造商、供应商和零售商作了规定:制造商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以确定电子设备在废弃时不会成为有害废物;如获得批准,则不需缴纳回收费,零售商销售该产品时,也不会因不收取敖加费而受到处罚。
零售商应在给消费者的销售单据上单独列明适用的电子废弃物回收费或含电池废弃物回收费。
自2027年7月1日起,在加州销售产品的制造商每年至少一次应向CalRecycle提交一份报告,包括销售电子设备的估量值、电池成分、电子设备的回收材料总量等;以及通过免费电话号码、互联网网站、设备上的标签信息、包装内信息或随销售提供的信息,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如何退回、回收和处置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