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下水电工程”环评及批复文件属于国家秘密

2025-08-27 18:25:58 · chineseheadlinenews.com · 来源: 吾我五木

“雅下水电工程”环评及批复文件属于国家秘密

开门见山,先发一下我收到的《告知书》:



此次申请信息公开的缘起,是我看到猫盟的一篇推文《探讨雅下水电工程在生态保护上面临的挑战》,文中提到:“笔者致电中国生态环境部申请查阅相关环评报告,得到的答复是该工程涉密,环评报告不予公布。”

猫盟方面采取的是“致电”的形式进行咨询,这尚不算一种太正式的途径。于是在获悉这个信息之后,我决定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公开“雅下水电工程”相关的环评及批复文件,这一方面是为了验证相关环评报告到底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另一方面,若相关信息确实涉密,我也想进一步了解涉密的具体原因,如具体的密级、定密依据等,而不仅仅是一个宽泛的理由。

2025年8月17日,我通过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在线申请链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我申请公开的内妊酞: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工程”相关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工程”的环评批复文件。

在该申请当中,我列明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工程”(简称为“雅下水电工程”)涉及雅鲁藏布江下游大峡谷区域,总投资约1.2万亿元,系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大能源工程。雅下水电工程作为跨行政区域的国家重大能源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工程相关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审批通过后,项目方可开工建设。而根据公开新闻报道,雅下水电工程已于2025年7月19日正式开工,表明环评程序已履行完毕。

雅下水电工程项目地处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跨境流域,涉及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地质灾害等多重敏感因素,其建设与运营对流域生态环境、水资源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及跨境环境协调具有重大影响,关乎公共环境利益与公众知情权。公开环评信息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前提。并且需要强调的是,即便项目涉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也可对文件做脱密处理或对非涉密部分作区分处理后予以公开。

申请人作为关注生态环境保护的公民,申请公开上述信息,旨在全面了解雅下水电工程的生态影响评估结论、生态保护措施有效性及审批合规性,同时为公众参与流域生态保护监督、提出合理建议提供依据,以维护流域生态安全与公共环境利益。希望贵部予以配合。

最终在8月26日晚,我便收到了开头所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生态环境部的答复还算迅速。

对这个结果并不意外,也借此做一个简要的法律评析。

“雅下水电工程”作为投资达1.2万亿的国家重大能源工程,显然属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该项目必然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与此同时,对于项目相关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也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来看,“雅下水电工程”大概率是由生态环境部直接负责审批。

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公众也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二)公众参与说明;(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有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的法定职责,实践中,通常是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官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的“主动公开”部分进行公示。

此外,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因此,对于环评相关的批复文件,也同样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的范围。

以上是常规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公示的基本流程,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八条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此次我所收到的《告知书》当中,生态环境部也正是援引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的法律规定,作为拒绝公开的理由。

事实上,在实务中,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

而在我此前撰写的《法律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指南 2.0》一文当中,我就曾指出过:一般而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其实很难具有说服力。对于相关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认定,应当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严格限定,否则该理由便很可能被滥用。首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的目的便是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所以原则上对于政府信息都应予以公开;其次,谁有权认定某个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是被申请的行政机关自身吗,倘若当真如此,行政机关自己做自己的裁判,则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便可能被架空。故此,行政机关对“涉及国家秘密”理由的适用应当慎之又慎,应该尽量少用乃至不用。

在《告知书》当中,生态环境部也并没有告知“雅下水电工程”环评及批复文件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具体理由及事实依据(不过这也算实务中的常态)。我好奇的是,这些信息究竟基于何种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确定为涉密?希望在后续的行政复议过程中,能够就此得到一定程度的回应。

——颜森林

202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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