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判多少年,这是一门技术

2026-02-12 15:25:19 · chineseheadlinenews.com · 来源: 呦呦鹿鸣公众号

但愿,技术不要变成某种“艺术”。

今天,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个公开宣判:

鲍炳章(上海市徐汇区原区委书记)非法收受财物5401万余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在土地收储与征收补偿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我主要关注的是这位贪官的刑期(受贿罪和贪污罪不属于同一个罪名,“贪官”并非法律术语,而是日常用语)。法院说,这是从轻判决的结果。

也是今天,我还在朋友圈看到了另一份《刑事裁定书》:(2025)豫12刑更313号。

这份裁定书说,“罪犯王某甲自入狱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

这位王某甲为何入狱呢?裁定书有简略的几句话: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9日作出(2020)豫0381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以王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某甲犯受贿罪:2006年至2017年期间,王某甲利用担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嵩县人民法院院长、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院长、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县级审判员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件处理、工作调动、项目审批等事项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8.7万元、黄金300克,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受贿368.7万+300克黄金,2020年判6年,2025年又减刑5个月,如今,应该已经出狱重获自由。

鲍炳章受贿5401万判13年,王某甲受贿三百多万判6年。后者受贿金额连前者零头都不到,但刑期却是前者的一半。

刑事判决是一门非常专业的法律技术,但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惩恶”,因此,每个普通人都会对此有朴素的感知,恰恰就在这里,从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角度来看,令人疑惑。

那么,王某甲的刑期真的太多了吗?

并不是,恰恰相反,我的第一感觉是太少了。细查了一下,这位王某甲,真实的全名是王宏伟,他不仅担任过两个法院的院长,还担任过中院的庭长,这样一个掌握司法权的贪官,他的腐败尤其恶劣,其他人的不法行为只是弄脏了水流,但一个法官尤其是一个法院院长的腐败,污染的是社会这条河流的水源,他的几百万赃款之下,是多少枉法判决?是多少不公?是多少家庭的泪水?是多少恶人的欢呼雀跃?

这样一个人,只判6年?

受贿罪要怎么判呢?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说,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所以我们要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那么,什么叫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呢?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对此做了具体解释,简单来说是: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万元-3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前院长王某甲的受贿金额超过30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决10年以上,为什么判6年呢?

我想进一步查询王某甲的判决书,但裁判文书网上说,这份(2020)豫0381刑初385号判决属于“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决定不公开。

一个法院前院长贪官的判决书,法院基于什么理由认为不宜公开?

我不理解。个人认为,这种知法犯法的被告,判决书恰恰是最应该公开的,以此让司法同行审视、自省,避免前腐后继,也接受大众的监督。当然我也不忍心去责怪这家法院,毕竟,贪官判决书真正公开的,并不多。小小法院,未必承受得住这么大压力。

只是,也正因为如此,我无法了解法院是以什么理由对王前院长只判6年。判决书上一定有一个说法,这个说法是什么呢?站得住脚吗?

这些年,反腐抓了很多贪官,但我条件有限、精力有限,对贪官判决的具体量刑上的学习研究也极其有限,于是,我越来越有点看不懂了。但愿,技术不要变成某种“艺术”。

昨天的稿件没了,今天心情有些低落,我能理解这种结果,一切为了大局,但也不免想起多年前庞shuling接受一个视频访问时没忍住流下的泪水。愿庞家的后人们安好,这几个月全国这么多陌生人的支持,相信也能让他们多一些慰藉,让他们早一些抚平这漫长的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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