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滨县警长查扣选票案 加州最高法院提出质疑
2026-08-29 22:25:37 · chineseheadlinenews.com · 来源: 大纪元
8月24日,位于旧金山的加州最高法院进行了一场两案合并的听证会。七位大法官质疑出席被告、河滨县警长查德·比安科(Chad Bianco)于今年2月至3月间查扣约65万张选票的行为是否合法;“谁有权接触选票”、“谁授权”以及“州总检察长的权力”等议题,已成为全美关注话题之一。
合并审理的“塞万提斯等人诉比安科等人案”(Cervantes et al. v. Bianco et al.,案号S295866)和“加州总检察长诉比安科等人案”(Attorney General for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v. Bianco et al.,案号S295901)在当日引发两项争议:1)县治安官是否能查封和重计选票;2)州检察官能否下令民选警长做与不做什么──他们并无隶属关系。
该案的判决也会影响美国其它州,此前联邦执法部门调查了乔治亚州富尔顿县和亚利桑那州马里科帕县的选举,并查封了已用选票和选举记录。
案件回溯
2025年11月,加州举行了《50号提案》重划选区特别选举并以64.4%通过;由州议会提出该提案,让民主党在52个国会选区中的48个占优势。随后,河滨县一民间团体对选举结果提出质疑,称手工记录的票数与提交给盅恬卿办公室的选票存在4.6万张的差异。
河滨县高等法院法官杰伊·基尔(Jay Kiel)发出三张搜查令,指示查封选票以重新计票。河滨县警分别在2月26日与3月24日行动,共查封了约1,000箱选举资料,约65万张选票。
期间,加州总检察长罗布·邦塔(Rob Bonta)下令比安科停止调查,并向其办公室提交所有案卷副本及相关文件,但比安科没有停止。邦塔提起诉讼,称比安科的调查是“捕风捉影,旨在播下对选举不信任的种子并破坏公众的信心”。
3月23日,邦塔向加州第四上诉法院提交请愿书,要求停止调查;在遭上诉法院驳回后,邦塔转向加州最高法院提诉。与此同时,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投票权项目律师查德·邓恩(Chad Dunn)代表河滨县4位选民也向加州最高法院提交请愿书,要求归还查封的选票。加州最高法院在4月8日发布命令,要求比安科停止所有的调查活动,并妥善保存所有材料。
河滨县选民登记官阿特·蒂诺科(Art Tinoco)在县监事会上说,最终计票的差异仅为103票,完全在正常差异范围之内,不存在上万张的差异。
争议之一
据非营利新闻机构CalMatters报道,在周一的听证会上,邓恩律师提出论点,主张县治安官无权查封选票并重新计票。1)加州选举法中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该包裹或其内含物从选举官员的保管中移走”;2)选举计票必须由受过培训且宣誓就职的选举官员执行,且仅能由地方检察官、县监事会或加州盅恬卿发起;审查过程须在公开场合进行,并有政党代表及中立观察员在场。
代表加州盅恬卿办公室的凯文·卡利亚(Kevin Calia)律师说,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将选票包裹从河滨县选民登记处移走。
比安科的律师布拉德利·赫茨(Bradley Hertz)则表示,治安官有义务调查有关选举舞弊的指控。据法院新闻社(Courthouse News Service)报道,比安科遵守了《刑法》(penal code)规定,包括透过宣誓声明取得了法官的搜查令。
赫茨辩称:“‘任何情况下’(in no event)这一措辞并不意味着选票绝对不能脱离选举官员的保管;相反,结合背景来理解,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种行为是允许的。”
大法官凯莉·埃文斯(Kelli Evans)对其解释表示怀疑。刘弘威(Goodwin Liu)大法官也质疑:按照赫茨的说法,治安官可以在“调查期间”移走选票,然后在“起诉程序”启动后瞬间交还?
约书亚·格罗班(Joshua P. Groban)大法官询问:治安官是否可以在选举前甚至选举期间查封选票?赫茨回答,在选举前,《选举法》的规定优先于搜查令的执行权,法官亦不太可能在选举期间批准搜查令,因为这会“引发混乱”;而在选举结果获得认证后则不然。
首席大法官帕特里夏·格雷罗(Patricia Guerrero)询问:应如何调和彼此截然不同的说法——即查扣选票可能违规,同时也承认公众对选举公正性的关切是合理的。
争议之二
关于州总检察长是否有权向民选县治安官发布具约束力的指令,双方各有不同表述。1966年,经73%选民同意的州宪法规定,州总检察长“对每一位地方检察官和治安官……在涉及其各自职权范围内的所有事务上,拥有直接监管权”。
而“宪法治安官”(constitutional sheriff)运动的支持者认为,民选县治安官在其管辖范围内拥有最高法律权威,高于州甚至联邦官员,并可合法地无视他们认为违宪的法律。
加州副总检察长塞缪尔·哈伯特(Samuel Harbourt)辩称,总检察长代表着“公共利益”行事,其权力是“非常广泛”的。格罗班大法官说:“如果仅仅由总检察长自己来决定什么是公共利益……那听起来几乎是无限的。”
赫茨辩称,总检察长无权取代警长职权,只是在地方执法事务中扮演“监督、建议与同意”的角色,“治安官并非总检察长的下属……总检察长的权限是有限的”。
利昂德拉·R·克鲁格(Leondra R. Kruger)大法官援引加州法律,称总检察长对加州所有县警长拥有“直接监督权”;刘弘威大法官认为,“应当指导”(shall direct)这一表述非常宽泛,“是一个涵盖范围极广的概念”。
后续影响
如果法院不支持比安科,那意味着州总检察长将对各县治安官拥有真实和强制性的权力,而治安官将不得依据搜查令从选民登记官查封和扣押选票。
如果法院支持比安科,那么将没有任何明确的限制性原则能阻止加州治安官;若在未来的选举中有公民投诉,治安官有权调查和查封选票。
辩论结束后,比安科表示,他并未指控选举登记官犯罪,但对该部门内存在腐败问题感到担忧。“有趣的是,整个辩论的焦点在于要把证据交还给那些可能对罪行负有责任的人。”他表示,“在全美的选举舞弊调查中,有一个重要的涉及机器计票结果与实际选票不符的问题,而由于总检察长的阻挠,我们无法查明真相。”
邦塔则批评比安科,“作为一名宣誓维护法律的执法人员,他不仅违法,还滥用了刑事调查权,并且无视我依据宪法和法律所拥有的职权,拒不执行我的指令,多次触犯法律,行径肆意妄为”。
当被问及是否会对比安科提起刑事指控时,邦塔表示,其办公室将“公正客观”地评估,“确保我们的选举体系免受任何人的干扰与攻击,以维护选举体系的公正与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