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亚硒酸“中毒”之后:劳动者的职业病鉴定死胡同
2026-05-07 21:26:02 · chineseheadlinenews.com · 来源: 新京报
李佳芸还在咳嗽。从2025年5月那次接触亚硒酸到现在,11个月过去了,她仍然胸闷、心率过快,每天要吃药控制。
她的另一件事也还没完。2026年3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了她的一份申请——这是她为推翻一份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所走的第四条路,前三条都已堵死。
李佳芸是山东一家药企的取样员。2025年5月22日,她按工作安排去仓库取50克亚硒酸,脸部和胳膊意外暴露,当晚开始剧烈咳嗽。事发后,山东省职业病医院诊断她为“职业性急性轻度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属于法定职业病。她所在的公司不服,申请市级鉴定,济南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维持了原诊断。公司继续申请省级再鉴定。2026年2月9日,山东省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推翻了前两级的结论,认定她属于“接触反应”。按行业标准,这不构成职业病。
她想知道,省级的五位专家依据什么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但她很快发现,这份结论一旦作出,她就没有办法再推开这道门。她申请政务信息公开,被以“行政执法案卷”为由驳回;申请行政监督后,被告知未发现程序违法、撤销结论“没有法律依据”;她想提起行政诉讼,律师告诉她省级鉴定属于技术性行为,结论不可诉。行政复议是她最后一条路。
在我国,职业病的认定实行“一次诊断,两级鉴定”,省级鉴定是最终鉴定。一位长期代理职业病案件的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从业十多年来,对省级结论有异议的患者并不在少数,但他从未见过一个申诉成功的案例。
让李佳芸走不出来的,不是那一纸“接触反应”的鉴定结论本身。她也承认,自己究竟是不是职业病,是一个有争议的医学问题,不同的专家可能给出不同的答案。她真正过不去的是另一件事——这个改变了她处境的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她没有办法知道;即使知道了,她也没有说“不”的权利。
取亚硒酸“中毒”,省市两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一
接到取亚硒酸的任务时,李佳芸在山东这家药企担任取样员已经六个多月,工作内容是对供应商送来的原料进行取样,然后送到指定地点用于后续检测。
亚硒酸是一种无色粉末,具有毒性和腐蚀性。按照正常操作流程,取亚硒酸时需要戴防毒口罩、防护手套和护目镜。但据李佳芸回忆,带她的老员工没有教她这些。这次,她只戴了一只薄、鼻子处还有透气孔的防晒布质口罩,带着勺子、扎带等取样工具,赶到仓库。
打开装着亚硒酸的桶,她觉得这一批样品和之前不太一样——发黄结块,像黄冰糖样,闻起来有一股蒜味儿,“感觉像是变质了,很难取。”她不得不用小勺捣碎,再挖取。取样时,有原料崩到她额头上,烧破了皮,留下点状的伤口。
李佳芸(化名)脸上的灼伤。 受访者供图
把亚硒酸装入袋子、扎上扎带的瞬间,她感觉到一股气体扑在脸和胳膊上,有种“灼烧感”,她立即跑到旁边的水池上,用自来水冲洗。
下午五点下班时,李佳芸觉得喉咙不适,开始剧烈咳嗽。当晚她又胸闷,第二天早上浑身乏力。她请假到当地一所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的呼吸内科就诊,根据李佳芸提供给新京报记者的诊断证明书,医生的初步诊断是“化学性支气管炎、面部化学性灼伤、亚硒酸中毒?”
CT报告显示,李佳芸的症状符合支气管炎表现。
她在医院住了十几天,接受了输液、雾化、吸氧治疗,医生为她开了稳定心率和治疗气管的药。在就医期间,公司曾两次派代表前来,共向李佳芸支付两万元,作为医疗费。
2025年6月,在主治医生的建议下,李佳芸到山东省职业病医院进行职业病诊断。该院职业中毒科出具的CT结果为:支气管炎表现,双肺纤维灶。两个多月后,2025年8月26日,山东省职业病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结论是“职业性急性轻度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按照2024年12月国家卫健委、人社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这一诊断属于职业性化学中毒,构成职业病。
李佳芸所在的公司不接受这一诊断,申请市级鉴定(诊断机构所在市)。国家卫健委2021年发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首次鉴定;当事人对市级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省级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2025年11月14日,济南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维持了山东省职业病医院的诊断结论。公司依旧不服,以“原鉴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定结论错误”为由,申请省级再鉴定。
济南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为李佳芸(化名)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受访者供图
2026年2月9日,山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给出了不同的结论:李佳芸接触亚硒酸所受伤害为“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接触反应”。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3-2009)附录A第3条,“在职业病报告中职业性接触反应不作为中毒病例。”
也就是说,省级鉴定委员会最终认定,李佳芸的情况不构成职业病。
事发11个月后,李佳芸依旧咳嗽、胸闷,每日吸入两种治疗咳嗽的激素药。反复咳嗽让她精神紧张,医生嘱托她不能劳累、不能再接触危险化学品。她已经赋闲在家,两个孩子交给婆婆照顾。咳得厉害时,她也想去医院输液,“但住院花的钱多,我现在不上班没有收入,为了少花钱就在家吃药。”
如果省级鉴定结论无法推翻,她将无法被认定为工伤。2025年10月,她曾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因职业病鉴定结果未出而中止。多位职业病律师和专家表示,职业病鉴定未通过,工伤认定也难以成立。
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申诉无果
让李佳芸不服的,是她对照标准时发现的几处出入。
按照《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接触反应”指短期内接触大剂量化学物后,出现一过性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肺部无阳性体征和胸部X线片无异常,通常经24-72小时的医学观察,上述症状消失或明显减轻。
但她的症状没有消失。事发后25天,复查仍显示支气管炎;事发11个月后的现在,她仍在服药控制咳嗽和心率。她认为,“这符合诊断标准中呼吸系统疾病的‘轻度’情形。”
她还提交过另一份证据。2025年2月22日,事发前三个月,她体检中的肺部CT显示正常。事发后5月底在当地那所二甲医院的CT,已可见左肺钙化灶、肺下叶结节、双侧胸膜增厚;6月山东省职业病医院的CT进一步显示双肺纤维灶。在她看来,前后医学影像之间的差别,是她接触亚硒酸对肺部造成器质性损害的直接证据。
2025年6月16日,李佳芸(化名)在山东省职业病医院的肺部CT诊断报告单。 受访者供图
但在申诉过程中,她说自己“走入了死胡同”。
她想知道,省级鉴定的五位专家依据什么作出了与前两级不同的结论。2026年2月,李佳芸向山东省卫健委申请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职业病鉴定会议记录及细节。3月30日,山东省卫健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李佳芸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省级鉴定档案,该档案属于山东省卫健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权中的行政执法案卷的一部分,依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以不予公开。
几乎同时,她选择的另一条路也被堵住。3月10日,李佳芸向山东省卫健委申请行政监督,要求对此前的职业病鉴定进行行政监督审查、撤销原鉴定结论、重新鉴定。她在监督申请中提交了那份事发前体检CT正常的“新证据”。
10天后,山东省卫健委出具《告知书》:经研究,未发现程序违法或鉴定违规;要求山东省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职业病鉴定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山东省卫健委同时组织专家对新证据和省级鉴定档案进行复核,认为新证据不影响最终结论。
她想过提起行政诉讼。律师告诉她这条路也行不通——省级鉴定属于专业技术行为,结论不可诉。
只剩行政复议。2026年3月31日,李佳芸对山东省卫健委的告知不服,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被受理。
4月1日,新京报记者以家属身份致电山东省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该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开鉴定会时,“五位专家都给出了构成接触反应的一致结论。”
该工作人员回忆,山东省卫健委曾在接到李佳芸的投诉后,与专家组组长了解过相关情况。该组长答复,结论是根据现场调查、职业史和职业接触史综合判断得出。
记者向山东省卫健委职业健康科核实。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专家有专业的依据,“会根据诊断标准来考虑,同时也会根据片子的情况、自己的临床经验来作判断。”
但当记者具体询问,李佳芸的症状已持续11个月,与GBZ73-2009中接触反应“24-72小时症状消失或明显减轻”的定义如何对应时,上述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咨询山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截至发稿,山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未给出答复。
一位长期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家告诉新京报记者,判断构成职业病还是接触反应,关键在于是否出现器质性病变——多种原因造成器官或组织发生病理性损伤,一般不可逆,临床上表现为固化的病症,可被设备检出。
对于市、省两级鉴定结论的不同,他解释:“每个人的认知不一样,诊断医生也是如此。”
2026年2月,山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为李佳芸(化名)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受访者供图
不公开的鉴定过程,不可诉的省级鉴定结论
“省级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这一规定,出自卫健委2021年颁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胡世杰是职业病鉴定领域的专家,曾发表多篇关于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制度的文章并出版专著。他认为,一次诊断、两级鉴定的制度,相当于给了当事人或企业两次提出异议的机会,三组不同的专家对同一问题进行思考,本身就是对当事人异议权利的一种保障。
“在社会管理中,让一个争议能够及时画上句号是必要的,之后各方才能更好地投入到稳定生产中。也就是说,异议不可能允许无限期提出。”胡世杰说。
但他也承认,制度的合理性不仅在于“次数有限”,也包含“过程透明”。是否应就鉴定结论给出解释,目前没有制度层面的规定,因此各地实操不一。在广东省的实践中,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诊断证明书的结论下方进行要点式说明、解释诊断原因,鉴定委员会也会在鉴定书的“鉴定依据”中作简要说明。“我们认为有宣传解释的必要,要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把道理讲清楚。”
至于像李佳芸这样对结论存疑的当事人还能做什么,胡世杰提供了两条路径。一是如果发现鉴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可向行政部门提起信访,行政部门进行内部核查后会作出回复。二是如果有新的证据,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起再诊断。但他也指出,对于“新证据”应满足何种条件方可启动再诊断,目前职业病诊断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
胡世杰认为,可以参照司法诉讼程序中再审的启动条件,来衡量确定职业病再诊断的启动条件。也就是说,“新证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程序上的新,包括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束后新产生的材料,以及在诊断鉴定期间,没有提交但不属于当事人责任的材料;二是实体上的新,即经诊断机构初步判断,新证据能够改变原有的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生效结论。
律师管铁流对这一制度的根基提出了不同看法。
管铁流自2011年起专注于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的研究与个案代理,长期关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问题。他指出,《职业病防治法》——也就是这一领域的上位法——本身并没有“省级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的规定。“省级是最终鉴定”的提法,源自卫健委自行颁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
“职能部门自身不能设定‘最终效力’这样的制度,将司法审查排除在外。”管铁流说。在他看来,部门规章排除司法审查,意味着即便制度运行出现问题,当事人也难以获得相应的救济和保障。
理论上,针对职业病鉴定结论可走的“救济”路径包括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管铁流表示,实践中这些路径都不可行。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其审判的案例中认定,省级职业病鉴定属于技术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结论不可诉——这堵住了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路。当事人只能就鉴定程序本身申请监督或诉讼,而不能针对结论,但实务中针对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产生的质疑主要还是结论本身而非鉴定程序。
从业十多年,管铁流接触过的对省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患者并不在少数,但他从未见过申诉成功的个案。他还补充,目前各地鉴定书上的鉴定依据,主要是罗列法律法规名称,而不是给出解释。“卫生行政部门应就鉴定结论给出充分的意见解释,而不是只有一个结论。”
“至少程序上应该给双方表达、申辩的机会。”管铁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