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惠明:洛杉矶中领馆外冲突事件的法律解读
2026-01-06 18:25:31 · chineseheadlinenews.com · 来源: 大纪元
一段拍摄于中共驻洛杉矶总领馆门前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关注。画面中,示威者聚集在领馆正门外进行抗议,其间一名被指为与使领馆相关的安保人员使用了胡椒喷雾,随后美国当地执法机关介入并采取了执法措施。围绕该事件,舆论迅速分化,有人将其视为外交冲突的一部分,也有人质疑安保人员是否越权使用武力。
从法律角度看,这起事件真正值得讨论的,并非政治立场或情绪反应,而是一个更基础、也更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在美国法律体系下,外国使领馆的安保人员,在公共空间中究竟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要点一:使领馆“不可侵犯”,并不意味着馆外可以“自行执法”。
从目前公开信息判断,涉事行为发生在洛杉矶中共领馆正门外的公共区域,而非使领寡抬墙或建筑内部。这一区别在法律上至关重要。国际法确实赋予使领馆特殊保护,但这种保护的对象是“馆舍”,而不是馆舍外的街道、人行道或公共空间。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条(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Article 22)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1条(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 Article 31),使领馆馆舍享有“不可侵犯”(inviolability of the premises)地位,其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限制驻在国执法机关未经同意进入馆舍,而非赋予使领馆人员在公共区域行使执法权或使用强制力的资格。美国国务院及美国法院在长期实践中始终强调,使领馆并不等同于外国领土,“不可侵犯”并不意味着“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y)。
结合本案发生地点位于公共空间这一事实,使领馆的外交或领事地位本身,难以为安保人员在馆外使用胡椒喷雾提供直接的法律正当性。
要点二:为使领馆工作,并不自动获得外交豁免。
在讨论用武是否合法之前,必须先厘清一个常被误解的问题:涉事安保人员的法律身份。仅仅因为其服务对象是外国使领馆,并不意味着其本人享有外交官或领事官员的法律地位。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7条(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Article 37),外交豁免仅适用于明确列举的外交人员及其特定家属,并不自动涵盖所有行政、技术或安保人员。美国联邦法院在多起判例中反复确认,外交豁免必须“具体到个人”,且通常需经美国国务院正式承认(recognition by the U.S. Department of State)。
在目前缺乏任何公开信息显示该安保人员享有外交豁免的情况下,更合理的法律分析路径,是将其视为受加州法律全面管辖的私人个体(private individual subject to state jurisdiction)。这意味着,其行为应适用加州《刑法》(California Penal Code)及美国普通法(U.S. common law)的相关标准,而非外交特权框架。
要点三:胡椒喷雾不是“低风险执法工具”,而是受严格限制的防卫手段。
从目前公开视频来看,现场冲突似乎主要表现为言语争执,尚未清楚显示示威者对安保人员构成即时、迫在眉睫的人身攻击。当然,公开视频具有局限性,最终仍需以调查结果为准,但这一初步印象在法律分析中仍具有参考意义。
在加州法律框架下,加州《刑法》第12403.7条(California Penal Code § 12403.7)允许个人合法持有胡椒喷雾(oleoresin capsicum),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在任何冲突情境下使用。其使用前提,仍必须符合加州正当防卫的普通法标准(self-defense under California common law),即防卫者需基于合理认知,面对真实且即时的人身威胁,并且所采取的防卫手段须与威胁程度相称(proportionality and necessity)。
加州法院在相关判例中多次指出,胡椒喷雾等化学刺激物虽然不属于致命武力(non-lethal force),但其侵害性不容忽视,不能被用于惩罚、驱散人群,或象征性地“执行秩序”。若后续事实确认示威者并未对安保人员构成即时人身危险,则该次使用胡椒喷雾的行为,在加州法律下存在被认定为超出正当防卫范围,甚至构成攻击或殴打(assault or battery under California law)的现实风险。
要点四:示威是否“未经许可”,并不能替代警方决定是否用武。
另一个常见但危险的误解,是将“未经许可的示威”与“可以用武力驱散”直接画上等号。即便假设示威者存在程序性违规,这在美国法律体系中仍主要属于行政管理或治安执法问题。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及其相关判例长期确立的原则是,即便集会或示威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其处理权原则上专属于执法机关(law enforcement authority),而非私人个体或私人安保人员。加州法律同样未授权私人安保人员在公共空间内以化学刺激物或其它强制手段代替警方执行秩序管理。
因此,在评价本案中胡椒喷雾使用是否合法时,示威是否取得许可,最多只能作为背景事实考量,而难以构成实质性的免责或正当化依据。
综合目前公开且尚未完全核实的事实,从国际法与加州法律的一般原则出发,外国使领馆及其相关安保人员,并不因其外交或领事背景而在美国公共空间内当然享有执法权或使用强制力的特权。
在缺乏明确外交豁免、且未能证明存在即时人身威胁的前提下,使用胡椒喷雾的行为在加州法律下存在显着争议,并可能引发刑事或民事层面的法律风险。
这起事件的最终法律定性,仍应交由事实调查与司法程序完成。本文仅是尝试在情绪与立场之外,把讨论重新拉回现实,并提醒:遵守规矩,不逾矩,才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编者注:本文作者为美国加州洛杉矶华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