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被带走的“旁听士”吴云鹏

2025-10-29 19:25:50 · chineseheadlinenews.com · 来源: 水瓶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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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被带走的“旁听士”吴云鹏



9月26日,洪范研究院举行了“如何看待和保障公民的旁听权”线上研讨会。刚被释放的吴云鹏观看了这场“因他而起”的研讨会,在个人公众号上发布了这场研讨会的“旁听记”。在文末,他自白:“我的想法很朴素,我喜欢追求真相,我旁听并记录法庭,是为传播法庭真相,也是普法,如此而已。”

9月10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这是王颖超等人“涉黑”一案公开审理的第三天,吴云鹏消失了。为他准备的旁听位空了一整天。

他被公安带走的消息第二天才传开。年近六旬的吴云鹏寸头剃得极短,戴一副银框眼镜,经常出现在庭审前后律师们的合影中,因喜欢旁听案件和不少律师相识。

派出所人员告知前去探望的律师,吴云鹏被传唤的理由有两条,一是冒充被告人家属旁听,二是撰写的“旁听记”(公民在旁听过程中记录庭审的所见所闻)“内容不实”。吴云鹏现场则称,他自愿旁听,而旁听名单控制严格,为旁听冒充家属实属无奈,且他写的内容90%都是法庭上听到的确切信息。水瓶纪元获悉,吴云鹏在派出所待了二十四小时后,紧接着被通知治安拘留五天。

从公共法学_(Public Law)_角度看,法庭旁听是公民行使知情权的一部分,能提升、加强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受访律师均告诉水瓶纪元,在过去的几年中,为了减少庭审曝光度,大法庭改小法庭、法院提前派人占位甚至阻挠记者、律师旁听的事件屡有发生。一个极端案例是2024年12月发生的律师郭睿等人旁听“学力星球案”遭锡林郭勒法院法警喷辣椒水。



2024年12月25日,“学力星球案”在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郭睿、杨晓、王兴未、李庆铎、冷慧5名律师到法院旁听时,被法警喷射辣椒水。(图_网络)

从进法庭被拦到法警与旁听者发生肢体冲突,再到写“旁听记”被拘,旁听权代表的社会舆论监督空间愈加逼仄。

“旁听士”被拘,律师被投诉

吴云鹏现年57岁,是青岛的一位法律爱好者。据其友人讲述,吴云鹏多年前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曾在体制内做工程师,退休后云游各地旁听案件,在个人公众号“旁听士”上发表“旁听记”和个人感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参加庭审的一位律师告诉水瓶纪元,王颖超等人“涉黑”案开庭在大审判庭,旁听位充足,但法院仅分配给被告人家属三个旁听名额。

水瓶纪元获悉,此案开庭前,吴云鹏联系到被告代理律师张锦宏表示想来旁听。张锦宏考虑到被告家属所属地离法院六十多公里,且一般家属来不满三个,和家属沟通后,对方表示会来一人旁听,可以出让一个名额。张锦宏在微信的“案件沟通群”中给法院报上了旁听名单,其中包括吴云鹏。

王颖超等人“涉黑”案于9月8日开庭。该案2011年发生在河南滑县,2013年已作为行政案件结案,2024年9月,郑州市公安局认为该案涉黑重启刑事审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在9月8日和9日的庭审上,张锦宏等代理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

9月8日和9月9日是庭审的头两天,吴云鹏凭身份证进入法庭畅通无阻。

就旁听情况,吴云鹏写了两篇“旁听记”,一篇阅读量几百,另一篇不超过两千,已全部被从公众号上删除。一位参与本案的律师向水瓶纪元确认“旁听记”内容确为庭审大致情况。“他(文中)所说的‘抢来的黑社会’,法院要强推案件,这可真不是他自己写的,都是我们在法庭上说的。”

第三天的庭审仍照常进行。参与庭审的律师看到,进入法庭前,吴云鹏也照常安检上交手机。进到法庭,他们却没看到吴云鹏。吴云鹏后来告诉律师们,法警把他从审判庭叫走了,先送到了刑警大队,到晚上又被送到了派出所。一位律师回忆,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其他去探望吴云鹏的律师,“他们也不清楚这个案子,不是刑事,不是行政。”

但最后,吴云鹏被治安拘留五天。

前法官、现刑辩律师赵军则表示,吴云鹏一事中,法院管控旁听人员违反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审判公开原则。法律中明确规定,除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等不能公开审理的情况,其他案件都要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是面向所有人的公开,不是附条件的公开,仅让被告人近亲属或者直系亲属旁听,这种限制明显违法。”

在赵军看来,吴云鹏旁听行为发生在法庭庭审过程中,“旁听记”直接和法庭审理相关,如果有问题,也应当由法院按照《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来处理,该文件并未对写“旁听记”做出规定,“此事最后由公安来处理,处理主体是有问题的。”另外他还认为,旁听以及写“旁听记”都是行使公民监督权的一种形式,并没有违法,“不管是法院去处理还是公安去处理,将公民旁听以及写‘旁听记’当成违法明显有违常识。”

吴云鹏是9月16日从郑州市第一拘留所被释放的。吴云鹏获得释放后,才从派出所拿到《拘留通知书》。《解除拘留通知书》显示,他被拘留的原因是“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2025年9月16日,吴云鹏被释当天,在郑州市第一拘留所门口展示其收到的《解除拘留证明书》。(图_网络)

帮助吴云鹏旁听的张锦宏也遭到律师惩戒委员会调查。接近张锦宏的人士透露,他被法院控告“邀请吴云鹏来旁听,把相关的起诉书等案件材料发给了他,还帮他修改文章、发布上网,恶意炒作案件”。

上述接近张锦宏的人士透露,法院控告张锦宏的依据可能是吴云鹏被拘留期间的口供。吴云鹏被释放后,拒绝了为张锦宏出面作证,或者行政复议澄清口供与事实不符,面对外界询问也公开表示不再回应。“他已向相关人员承诺不复议不诉讼”,接近吴云鹏的人士告诉水瓶纪元,吴云鹏已办理退休手续,如今靠体制内的退休金生活,家庭经济状况并不宽裕,孩子也还在上学。

当水瓶纪元联系到吴云鹏,他拒绝再提及旁听事件的细节。但他如此自陈处境:“我是个原则性很强的人,我不能说的事,我就坚决不说,即便他们再逼迫我,我认为我应该做的事我也会做。有人说我的行为会使以后旁听变得更艰难,但我不慌,我有自己处理的权利和方法。个人的权利行使带来的外溢效应使得个人的事务公共化,而公共化就有可能使得其他个人的权利受损,这种相互影响避免不了,有人骂我,我选择不辩解。”

旁听、炒作与监督权

在赵军看来,法院管控旁听人员的原因很复杂,“最关键的一点,可能是为了防止旁听人员去传播庭审情况。有不受控制的旁听人员,公权力违法的情况就更容易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法院不希望看到这种情况,因此表现出来就是拒绝接受监督。”

近年来,律师协会、司法局以“炒作案件”为由调查处分律师并不少见。

2021年,全国律师协会发布了《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该文件是专门约束律师利用网络或通过媒体违规给办案机关施加压力,影响依法办案的行为。“炒作案件”定义模糊为律师们所诟病。据《南风窗》报道,有律师表示,“‘炒作案件’总体上包含两个要件,‘恶意’和‘虚构事实’,‘恶意’比较难判断,标准有点模糊。”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曾询问一位司法局官员“什么是炒作”,对方也回答含混。

“炒作案件”已经变成了悬在律师头顶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曾撰文指出,多个案件中已经显现出公权力“报复性投诉”律师的势头。“如果律师揭露的是真实存在的违法行为,不仅不具有误导性,还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如果律师指出超期羁押、不当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不正当分案、限制旁听、不移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程序性事项,不属于‘违规炒作案件’的范畴。这些均属于‘程序性辩护’事项,是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体现。”

处理法庭投诉成为了律师们的沉重负累。“和我们打交道比较多的司法局处长都说,你们老是被公检法投诉,当事人从来不投诉你们。”一位不愿具名的刑辩律师说,被投诉后,律师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做笔录,写答辩材料,严重的可以被停业。一般律师会走内部控告渠道,给多级有关部门寄信、上访。“纪委、公安厅、政法委、人大的信访大厅我们全去过。”

即使律师是出于学习的目的,进入法庭旁听与自己无关的案件,也会和案件代理律师一样可能面临“炒作案件”的投诉——只要他们写了“旁听记”,对外披露庭审内容,即使案件是“公开审理”。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如果律师旁听并未扰乱法庭秩序,法院无权投诉律师,如果律师写了“旁听记”,涉案当事人会以旁听可能损害其权利而投诉律师。

律师胡楠在洪范研究院9月26日举行的线上研讨会上透露,他与许多律师一起旁听某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诈骗案时,法警不允许记录,把律师们的笔和纸都收走了,他见势,偷偷把笔纸带进了法庭。后来,当他发完第一篇“旁听记”,该法院主管舆情的负责人找到他,起先告诉他“你写的‘旁听记’挺好的”,但话锋一转,表示不想让庭审内容散播出去。当他写完第二篇,该法院对他进行了投诉。“好在北京律协顶住压力,最终客观认定并驳回了投诉。”

胡楠将写“旁听记”看作律师辩护权的延伸,发布“旁听记”是“庭外辩护”的散播。“庭外辩护”将律师的辩护舞台延伸至法庭之外,通过在庭外发表有关其代理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法律适用及司法程序等方面的言论,维护刑事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曾撰文指出,在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基础下,律师“庭外辩护”言论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表现,它是辩护权的内在组成部分。

“法院真正怕的是这个”,胡楠说,涉黑涉恶案件是典型的可以写“旁听记”的案件, “因为庭内基本解决不了问题”。

事实上,法院对旁听人员严阵以待并非普遍情况。作为前法官,赵军认为,大部分普通刑事案件,法院并不会限制旁听,旁听权受限的案件多是那些案件本身有一定敏感性,以及当事人或者家属在自媒体上喊冤引起舆情风险的案件。“他们(法官)觉得会有压力。”他指出,很多年前一些敏感的案子,法院也会安排一些内部人先去占位,“但就总数来看,并没有很多,可能一两百个案子里边有一二个,但这些年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也很难说。”

赵军分析,法官限制旁听,一方面是体制内的自由度在变小,“几年前,可能法官们还发朋友圈,现在他们感觉环境不一样了,基本上就不发了,对案子应该也是一样的,以前可以旁听的,现在可能就不让了”;另一方面,对于移动互联网、自媒体的快速传播,法官肯定会有抵触心理和自我防备。

但他认为,既然是公开审理,法庭就要面对公众的审判,“旁听记”是未能参与旁听的公众了解庭审情况的重要渠道。“这不仅是《宪法》所规定的根本权利监督权的一部分,也是公众知情权的一部分。”赵军指出,法院如果不公平对待公众旁听权,“在这么小的问题上都不讲理,那你还敢期待当事人相信你在大的问题上、在裁判结果上、在其他更重大的程序问题上,能够依法处理吗?”

“最疼的软柿子”

受访律师普遍认为,近年来机构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越来越少,这就将律师和旁听者们推向了台前,他们作为“野生法庭报道员”,缺乏媒体机构支持,成为了“最疼的软柿子”。

在分享撰写“旁听记”如何规避风险的经验时,胡楠特别提到,要注意发布“旁听记”的舆论环境和时间点。“如果已经有机构媒体关注发文,旁听人员不首当其冲的时候,就相对安全一些。”

律师卢义杰做过多年法治记者,亲历了一些旁听权被限制的现场。他告诉水瓶纪元,2015年,某厅级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庭时,他没有事先申请旁听,到达法院后,由于法庭严格核查旁听者身份,他未能进入。他获悉,同行的北京某媒体记者,事先向法院宣传部门申请旁听,但以旁听位置已满为由,未被允许进入。

同为2015年,卢义杰旁听另一厅级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时,同行记者有的亮出记者证,不被允许进入法庭,有的去法院宣传部门交涉,也未果。他观察到,拿到旁听证的一些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并不全程旁听,有家属因为无法进入旁听,在法庭门前带着哭腔恳求,此举感动了一位代表或委员,偷偷给家属塞了他的旁听证。这张旁听证就成了记者轮流旁听的证件。

2016年,某法院提审一起再审的重大刑事案件,社会关注度很高。卢义杰与多位同行记者进入法庭后,好几人很快被识破身份,被撵了出来。后来才知道,法院已安排人员在法庭隔位就坐,然后重点核查隔位之间的人员。记者们各显神通,有的趁核查完毕再次混了进去,有的坐在最后一排的工作人员工作区,最终听完了庭审。

卢义杰在2019年转行当了律师。除了提前制作旁听证、提前核实旁听亲友身份之外,令他印象深刻的是,中原某省一起涉黑案中,法院事先拆掉了旁听席的多排座椅,然后以现场旁听席不够为由,将希望现场旁听的群众安置到视频旁听室。

卢义杰表示,如今的机构媒体愈发收紧法治报道。近年来,部分机构媒体受选题风险评估、报道尺度把控等因素影响,对庭审类法治选题的投入与产出显著减少,报道触角主动或被动收缩。原本由专业媒体承担的“庭审信息传递者”角色出现空缺,无法充分满足一些公众对司法信息的需求。

另一方面,他还指出,辩护律师发布信息的风险提升,面临“庭外炒作”“影响司法公正”等投诉风险,这使不少律师在公开庭审信息时也更加审慎,主动减少信息输出的频率与内容深度。

在卢义杰看来,“旁听记”对公共领域中流通的司法信息起到了补充作用。这类基于亲历视角的内容,可弥补官方通报的概括性,以及现实因素导致的专业报道的缺位,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舆论误解。

9月26日,洪范研究院举行了“如何看待和保障公民的旁听权”线上研讨会。刚被释放的吴云鹏观看了这场“因他而起”的研讨会,在个人公众号上发布了这场研讨会的“旁听记”。在文末,他自白:“我的想法很朴素,我喜欢追求真相,我旁听并记录法庭,是为传播法庭真相,也是普法,如此而已。”

水瓶纪元获悉,旁听被拘一事带给律界的震惊未消,但吴云鹏已经试着回到自己“旁听士”的轨道中,他仍坚持带着纸笔继续在各地法院庭审现场旁听、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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