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王立群案 判决书揭荒唐判刑内幕
2025-07-18 14:25:46 · chineseheadlinenews.com · 来源: 大纪元
甘肃法轮功学员王立群于2023年2月被非法判刑12年,家人探监连连遇阻。近期大纪元获得了他的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显示,中共法院判刑时所列的所谓证据均不合法,给其构陷的罪名荒唐。
二十多年来,数千例走入司法程序的法轮功信仰案件,都是被枉法诬判的冤案。王立群案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
构陷的荒唐罪名
王立群是甘肃庆阳市庆城县驿马镇人,个体经营者。2015年初,王立群在自己经营的蛋糕房制作法轮功真相资料,和周边的法轮功学员一起,给驿马镇的民众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
2015年6月,王立群因依法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却遭追捕,而被迫远走他乡,7年后被中共人工智能监控网发现行踪,于2022年10月在西安被捕。2023年2月27日,王立群遭非法审判,被非法判刑12年。
大纪元近期获得了王立群案的判决书。法院在判决书中称,王立群持续向他人宣传法轮功,大量制作和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触犯刑法第300条(即 “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情节特别严重。
王立群的辩护律师当庭驳斥了检察机关构陷的罪名。判决书显示,辩护律师认为,法轮功不是X教组织,王立群没有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说:“国家颁布的14种邪教里并没有法轮功,法轮功也不存在组织,没有名册也没有章程。既然没有,那就不存在利用邪教的问题。”
“破坏法律实施只有国家公权力机构才有这样的条件,一个普通百姓是没有这样的权力和条件的。至于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也没有明确的条款和法律认定,那么这样罪名就是不成立的。”
刑法第300条是被中共普遍用来以“X教”之名迫害法轮功的法律条款。北京律师余文生说,用刑法第300条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是对法律的错用,实际上真正犯罪的是司法当局。因错用《刑法》第300条,公安机关犯了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检察机关犯了徇私枉法罪,诬陷罪;法院犯了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

判决书记录了王立群的辩词。王立群表示,“炼法轮功是为强身健体、劝人向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轮功是基于“真、善、忍”的佛家修炼大法。王立群在1994年修炼法轮功后,按法轮功“真、善、忍”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为别人考虑,做生意从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经常助人为乐,被个体协会选为会长、工商联副会长等,连年被评为五星级个体户。连一个送王立群去劳教的警察都说:“最好劳教所不收,把他领回去,我们调查王立群时,都是说王立群好话的。”
荒唐的起诉书
因警察在西安王立群的租住屋内什么东西都没有搜到,庆阳市“610”指使庆城县国保以七年前在王立群家中搜出的物品作为所谓证据,将王立群构陷到庆阳市镇原县检察院。
据明慧网报道,辩护律师披露,镇原县检察院提交给法院的多达七百多页的起诉案卷,和七年前(2016年)起诉另一名法轮功学员段小燕的卷宗一模一样,把当初庆城县法院给段小燕非法判刑十年的所有卷宗原封不动地拿过来,套在王立群身上作为证据提起公诉。
在判决书中,段小燕遭一次非法劳教和两次非法判刑的经历被详细罗列出来,当作王立群所谓的犯罪证据。

非法证据——劳教决定书
在王立群的判决书中,王立群2000年被非法劳教三年的决定书是证据之一。这也是公诉人在当年庭审的质证环节中,拿出来过堂的证据。

根据中共的法律,该证据是非法的,因为早在庭审前十年劳教制度已被废止。中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正式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劳教制度指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审判,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时间长达三年到五年。
劳教制度本身违反了中国《宪法》。《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法院决定或者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王立群被非法劳教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2000年4月24日,王立群正在外面干装修活,被驿马镇派出所所长以有领导要找他谈话为由,骗到庆城县公安局,随后被绑架到庆城县看守所。被非法关押十五天后,未经任何法律程序,转押到兰州市平安台第一劳教所非法劳教三年。王立群在那里遭受了精神上肉体上的非人摧残。
中共从1999年迫害法轮功开始至2013年,一直将非法劳教作为迫害法轮功的重要法外手段。
非法证据——法轮功书籍和资料
在王立群的判决书中,还罗列了大量所谓的物证,包括打印机44台、笔记本电脑7台,大型刻录设备4台、移动电视2台、亚洲C频段数字接受器1台;此外还有数码无版烫金机、打包机、书写投影器及大量的打印机墨水、硒鼓、墨粉、橡胶水、A4纸等;
物证中还有《明慧周刊》、《转法轮》、《九评共产党》等书刊841册;尚未装订的《九评共产党》4100页,可以装订161册;还有法轮功内容的光盘219张、空白光盘6150张等,价值24,580元的真相人民币等。

按照中国当前法律,王立群拥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是合法的。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已废止有关法轮功非法出版物的文件。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第五十号令,废止1999年发布的两个文件:(1)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2)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王立群的律师在庭审中表示,不能以此给王立群定罪,还当庭宣读了新闻出版署的第五十号令。公诉方对此无法辩驳,只能沉默以对。
大陆张律师表示:“本来镇压法轮功就是个荒唐的事情,然后公检法又以拥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来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治罪和判刑,这是相当荒唐的事情。”
非法证据——所谓的证人证言
当局为了拼凑证据,抓捕了与王立群有关系的法轮功学员,传讯了王立群不修炼的家人,并将警察对他们审讯时的口供当成了所谓的证言。在判决书中,列出了15人的所谓证人证言。但庭审时,这些证人均未到场。
判决书显示,这些证人的口供大同小异,主要提到和王立群一起炼法轮功,从王立群处取得法轮功资料等。判决书没有列出上述活动有何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国《宪法》,他们这些活动是合法的。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非法证据——依法控告迫害法轮功元凶江泽民
王立群依法控告迫害法轮功元凶江泽民是遭抓捕的重要原因。判决书内容显示,2015年6月,王立群和多名当地法轮功学员邮寄状告前国家领导人“迫害法轮功”控诉状。2015年7月5日,庆城县公安局动手抓捕王立群,并查抄了王立群经营的蛋糕房。
判决书的证人证言部分内容还显示,被抓捕的法轮功学员在被审讯时,均被问到有关其控告迫害法轮功元凶江泽民、以及王立群帮忙写诉状的情况。
王立群的辩护律师当庭表示,每个公民都有依法给国家领导人批评建议和起诉的权利,这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此案的证据。

2015年5月1日,中共最高法院宣称实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立案登记制,自2015年5月开始,逾20万中国法轮功学员及家属依法以真名实姓向中共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控告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罪行。
知名人权律师郭国汀表示,作为发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主谋首犯——江泽民已触犯《刑法》第238条、第245条、第397条、第399条及第254条,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和报复陷害罪。
然而,很多法轮功学员因依法控告江泽民遭到骚扰、恐吓、非法抄家、抢劫、非法绑架等,王立群是其中一个。
非法鉴定机构——庆阳市公安局反X教支队
判决书中,法院称王立群持有的法轮功宣传品的数量是2001年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五倍以上,情节严重,并将此作为重判的证据。而涉案物品的认定意见书、涉案音视频电子数据认定书等,均是由庆阳市公安局反X教支队鉴定。
判决书显示,王立群的辩护律师提出,当地公安机关不具备鉴定资质,不是独立的鉴定机构,其所作所为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法院声称,甘肃省“610”授权对于法轮功资料及宣传品的鉴定资质可让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具认定书。

公开报道显示,法轮功案均是构陷出来的冤案。维权律师李明曾对大纪元披露,每一个法轮功案都是由“610”和政法委体系操控,它们在绑架法轮功学员之后,会针对每个个案召集公、检、法、司的负责人召开所谓的联席会议,在审判前就确定审判方略和大体刑期,还派“610”人员到庭审现场旁听,监督执行。
对判决书列出数量巨大的含法轮功信息的证据,旅居海外的吴绍平律师认为,不排除是警方在故意制造所谓的“大案”。
冤案幕后操控者——甘肃省“610”
王立群案的判决书泄露了该案各种非法和荒唐之处,揭示该案是一起构陷的典型冤案,该案幕后操控者是甘肃省“610”。
判决书明确写道,根据办法轮功案的规定,甘肃省防范和处理X教工作处是指导甘肃省办理X教案的指导机构。
甘肃省防范和处理X教工作处,即是甘肃省“610”。“610”由中共前党魁江泽民于1999年下令成立,其唯一的职责就是在中国全面推动迫害法轮功。
据明慧网报道案例显示,办理法轮功案件的法官曾公开说,“对法轮功案不讲法律!”“我们做不了主儿,我们得听‘610’的。”“你跟我讲法律干什么,我跟你讲政治。”
中国问题专家横河表示:“中共迫害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是一场政治迫害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