诲淫诲盗与诲恨诲诬
2026-02-07 11:25:26 · chineseheadlinenews.com · 来源: 开冒邱博客
刘虎被成都警方以“诬陷罪”“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了。先说第一宗罪,诬陷罪(诬告陷害罪)的立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一、捏造犯罪事实。行为人必须无中生有地编造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且该事实需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二、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需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依法有权处理刑事案件的单位进行告发。
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使他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故意。
刘虎只是在自媒体上发表文章,并未向任何国家机关举报任何人和事,文章所叙事实均由当事人提供,不存在主观编造,所以就不存在“使他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故意”。刘虎没触犯“诬陷罪”却被诬陷有不解之缘,早在2013年,他就被诬陷“诽谤罪”羁押了346天,最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免于起诉。这说明,当年有人编造刘虎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告发,主观上具有使刘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强烈故意,这完全符合“诬陷罪”的要件,而且导致刘虎被羁押近一年,属于“情节严重”的诬陷罪。
现在,刘虎又被诬陷犯了“诬陷罪”——他没告发任何人,得先有告发才后有“诬告”吧。刘虎文章发在网上后,被曝光官员的上级纪检部门曾主动跟刘虎联系,要核实该书记的违规情况被刘虎拒绝,并明确告之不做举报。纪检部门都主动找上门了,刘虎依然拒绝告发,反而被“诬陷罪”刑拘,究竟谁又在诬告陷害刘虎?
刘虎确实很让领导讨厌,官愤极大,但找个合适罪名就那么难吗?具体办事人员还是有点懒政了。2013年北京警方找了个“诽谤罪”就比较机灵,后来发现“诽谤罪”属自诉案,立马打补丁加上“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勉强挽留刘虎多住了一段时间。若严格追究,2013年告发刘虎的某官员妥妥地犯下了“诬陷罪”。现在成都警方好像朦胧意识到刘虎被人诬告了,干脆以诬制诬,先把“诬告陷害”帽子扣给刘虎。

美丽而衣衫单薄的性感美女惹得卫道士心里燥热,就攻击她们“诲淫诲盗”,因为他们的淫欲盗意被唤醒了。笑嘻嘻的刘虎到处挖掘真相还软硬不吃,惹得官爷心惊肉跳,想诬陷之情油然而生。刘虎好像是天生“诲恨诲诬”的体质,注定在被诬陷里打滚。
再看第二条罪名“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市场避理秩序,具体包括国家对专营、专卖物品及特定业务的许可管理制度。
写文章替人申冤收取相应费用就跟找人写诉状要付费一样天经地义,如果这算“非法经营”,世上就没有合法交易了。
也许,有关部门把曝光官员渎职贪腐当成“国家专营”了,某些真相跟烟草、外汇一样都属“专卖品”。要不,有关部门试行一下真相曝光级别许可证制呗,任何稀缺都带来暴利,真相稀缺了,曝光就有利可图,用曝光许可证制度把真相和利益垄断起来以补贴国用,还能减少偷窥,一举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