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子去世,母亲起诉继承游戏账号

2026-08-04 10:25:09 · chineseheadlinenews.com ·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网络游戏账号、虚拟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如何确定权利归属?用户去世后亲属能否继承?随着互联网深度融入日常生活,这些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网络游戏账号继承纠纷案。一位失去独子的母亲,为了补贴生活,起诉要求继承儿子生前注册的87个游戏账号。法院审理后认定网络游戏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依据用户协议,认定用户对案涉游戏账号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具有可继承性,最终判令游戏公司配合办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

游戏用户生前攒了87个游戏账号

陈某的儿子古某从20岁出头便痴迷网络游戏,没有正式工作,常年在家打游戏,十几年下来,陆续在一家游戏公司注册了87个实名认证账号,并通过各种方式提升账号等级、获取游戏中的收益,把每个账号都养得颇有“身价”。2025年5月,36岁的古某因重大疾病不幸离世。古某的父亲早已去世,家中只剩陈某一人,靠着微薄的收入艰难度日。

料理完儿子的后事,陈某偶然听人说,游戏账号也能变现。她想起儿子生前那些投入了大量时间和金钱的游戏账号,便找到游戏公司,希望能把儿子的87个游戏账号变更到自己名下,用来换些钱补贴生活。但游戏公司出于种种考虑,没有直接答应陈某的要求。

游戏账号是否属于“可继承财产”

无奈之下,陈某将游戏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陈某的诉讼请求很明确:判令游戏公司配合她继承儿子名下的87个游戏账号,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自己。游戏公司则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用户协议,游戏账号及账号内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归游戏公司所有,用户仅享有有限使用权。此外,账号具有人身属性,不应纳入可继承遗产的范围。

诉讼中,古某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施某,经其法定代理人出具书面声明,确认自愿放弃对案涉游戏账号的继承。

图为本案承办法官正在讨论案件情况。曹栋 摄

游戏账号的使用权可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游戏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根据用户协议,用户对游戏账号及其项下虚拟物品及衍生数据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可由继承人继承,游戏公司负有协助变更实名认证信息等义务。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网络游戏账号、角色数据、虚拟道具、装备、游戏币等均依托网络数据形态存在,具备相应财产价值,依法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本案中,依据用户协议,游戏账号标识、后台数据、虚拟物品及衍生数据的所有权归属游戏公司,用户仅在遵守协议的前提下对此享有有限使用权。该使用权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属于具有财产利益的民事权益。其中财产属性体现为用户需投入时间、精力及金钱成本培育账号,账号及虚拟物品具有使用价值与流转价值。

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游戏账号使用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虽附随实名认证产生一定人身关联,但主要用于平台服务访问,并非专属于古某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可转移的权利,法律亦未禁止其继承,用户协议亦未排除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账号使用权的权利。诉讼中,双方均认可用户协议项下的游戏账号使用权可由继承人继承,上述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

其三,本案除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后,原告陈某系古某案涉游戏账号使用权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主张继承案涉87个游戏账号的使用权。

其四,游戏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在被继承人死亡、唯一合法继承人明确主张权利且不存在禁止过户、变更实名的法定或约定障碍时,负有协助变更实名认证信息、保障继承人正常行使账号使用权的法定义务。

最终,法院确认被继承人古某名下87个游戏账号的使用权由原告陈某继承享有,判令游戏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陈某办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图为承办法官正在开庭审理此案。曹栋 摄

账号使用权所附着的财产利益

随着数字技术快速发展,以网络游戏账号为代表的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成为亟待破解的前沿课题。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如何认定相关权利属性及可继承性,理论与实务争议较大。本案在依法肯定网络游戏账号及其项下有关数据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的基础上,对相关权利归属及权利客体的可继承性问题进行了明确。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虚拟财产一般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成现实中的财产。虚拟财产继承的前提需具备财产的三大属性,即可支配性、价值和使用价值。本案涉及的网络游戏账号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和一般商品属性,符合财产的属性特征,依法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游戏用户对其创建的账号、角色和获取的武器装备等虚拟物品享有的相应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权利归属。一般观点认为,如果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数据等财产与网络服务商的数据平台明确可分,有自己独立使用价值且可以通过导出或转换的方式放置于用户自己的电脑或其他网络空间,则用户对这部分数据享有所有权,可以直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如果用户接受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而形成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与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网络服务无法明确区分,应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本案涉及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账号本身及其项下产生的角色数据、虚拟道具、装备、游戏币等依托网络数据形态存在的权利客体,结合其来源和生成特征,以及相关虚拟财产的创制、流通、使用过程,可以判断属于用户接受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而形成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与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网络服务本身无法明确区分的情况。对此,法院依据双方之间的用户协议约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进行了处理,即认定游戏账号项下数据及虚拟财产权益归属于网络服务运营商,玩家(用户)对于依托虚拟空间所形成的账号、角色、道具等虚拟财产价值仅限于使用权。

关于可继承性。网络虚拟财产特别是账号类数字遗产的继承难点包括法律、伦理等多重困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亦提出案涉游戏账号具有人身属性,不宜作为遗产继承的抗辩。对此,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形,综合认定案涉游戏账号整体上属于生产经营类虚拟财产,而非社交类财产,玩家通过充值、劳动投入等方式培育的游戏账号及其项下虚拟财产的使用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内容,实名认证产生的人身属性仅为账号使用的身份规制要件,并非专属于古某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可转移、不可继承的身份权利、人格权利。法律并未禁止游戏账号使用权作为遗产继承,案涉用户协议中,亦未排除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账号使用权的权利,故依法认定了案涉游戏账号的可继承性,允许继承人继承相应用户协议项下的使用权益。

除本案情形外,实践中存在大量平台协议禁止账号转让、继承的情况,对此应当区分生产经营类虚拟财产与社交类虚拟财产等不同类型。对于社交类虚拟财产,依用户协议约定或社会一般人合理意愿处理;对于生产经营类虚拟财产,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通过格式条款实质上排除用户合法财产权益的继承可能,即使对于与网络服务无法明确区分的网络虚拟财产,用户协议可约定所有权归属,但不得剥夺或限制法定的财产继承权。继承人继承的是账号使用权所附着的财产利益,而非挑战运营商的所有权,两者可以并行不悖。

为数字法治建设提供示范样本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景善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在数字遗产继承领域具有标杆意义的裁判。一位丧子母亲为补贴生活,起诉要求继承儿子生前注册的87个游戏账号。法院认定游戏账号使用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可依法继承,并判令游戏公司配合变更实名认证信息。该判决准确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与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在虚拟财产属性界定、可继承性认定及平台协助义务等方面作出了具有示范价值的裁判。

第一,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与权利归属。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层面确立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明确,网络游戏账号、角色数据、虚拟道具等依托网络数据形态存在,具备财产价值,依法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依据用户协议,法院认定游戏账号项下数据及虚拟财产权益归属于运营商,用户享有的是使用权。这一处理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契合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依法保护虚拟财产的规定——在立法未明确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依据合同约定界定权利边界,是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务实选择。

第二,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破解可继承性难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该条采用“概括﹢排除”模式,为数字遗产继承提供了制度空间。本案裁判亮点在于对“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精准阐释。法院综合认定案涉游戏账号属于生产经营类虚拟财产,玩家通过充值、劳动投入培育的账号使用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实名认证产生的人身属性仅为身份规制要件,并非专属于古某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可转移的权利。因此,不构成“依性质不得继承”的情形,继承人对使用权所附财产利益的继承于法有据。

第三,妥善处理用户协议与法定继承权的关系。

法院一方面依据协议认定所有权归属运营商,另一方面指出协议并未排除继承人继承使用权的权利。深层法理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通过格式条款实质上剥夺或限制用户的法定财产继承权。即使用户协议约定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运营商,亦不得排除继承人继承使用权所附财产利益,这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关于不合理限制用户主要权利之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最后,本案确立的“区分虚拟财产类型、以财产利益为核心判断可继承性”思路,为类案提供了规则借鉴。同时,平台协议普遍禁止继承、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缺乏标准、继承人之间分割争议等难题尚待立法与司法进一步探索。本案中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回避了价值分割困境,但未来类似案件将面临更复杂考验。数字遗产不仅关乎财产归属,更关乎数字社会“以人为本”的规则确立。本案在尊重平台规则、逝者隐私与保障继承人权益之间作出了审慎而温暖的司法探索,是数字法治进程中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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