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废武功”?川普关税不是停赛 是延长赛
2026-02-26 13:26:05 · chineseheadlinenews.com · 来源: 宋国诚
宋国诚
在现代地缘政治中,经济制裁、关税调整或产业补贴往往需要精确打击且反应迅速。(美联社)
美国最高法院于2026年2月20日,以6比3的投票结果,判决川普总统援引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加征的“对等关税”无效。这一判决的法理依据,有五个要点,但这些理由,基本上都站不住脚。
五个不具说服力的判决理由
1,课税权属于国会。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强调,美国宪法第一条明确将征税与调整关税的权力授予国会。
依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第1、3项,这是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对等关税”无效的最强法源依据:“国会有权规定并征收税金、捐税、关税和消费税...”的“征税权”,以及“国会有权规管与外国的贸易”的“贸易规管权”。换言之,最高法院采取“狭义解释”的逻辑:既然宪法明文将“关税”与“外国贸易规管”交给国会,行政机关(总统)除非得到国会明确且具体的授权,否则不能以“紧急权力”为由,自行发明新的税种或税率。
实际上,这是一种“只看宪法,不看法案”的“宪法独眼龙主义”。美国自20世纪以来所有的贸易法案,并没有把国会授权视为关税执行的必要前提,而是看美国当时所处的现实情势,甚至赋予总统很大的裁量权。
2,川普行政越权: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兹(John
Roberts)在多数意见书中指出,川普试图跳过国会,单方面行使原本属于立法机关的权力。
实际上,这个“川普试图跳过国会”的说法是一种“意图性判决”(Intentional
Judgment),目的在削弱大法官主观认定“川普强人政治”。罗伯兹的判决本质上是强制将川普拉回传统的“官僚协商”与“立法游说”框架中。这一方面扩大司法的自由心证权,但也意图限制总统的行政裁量权。这说明了首席大法官罗伯兹还活在250年前“古典制衡主义”的年代,本身就是一种“司法傲慢”,我称为“宪法基本教义派”,完全忽视了250年之后的2026年美国面临的外部威胁。
3,关税本质是“税收”(Tax)。最高法院认定,关税本质上是对进口商课征的税收,而非单纯的贸易调节工具。
实际上,这种判决也是错误的。首先,进口规管权(regulate
importation)当然包括关税,其次,关税本来就是为了改变市场价格、打击歧视性贸易和不公平竞争,它是外交谈判的筹码,本质上就是“规管”的延伸。所以,所谓“非单纯的贸易调节工具”,只是显露大法官对国际政经情势的无知,
4,白宫援引法律不当。川普援引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来实施这些对等关税,但法院认为缺乏明确授权:IEEPA
虽然允许总统在“国家紧急状态”下“管制进口”(regulate
importation),但法条中完全没有提到“关税”(tariff)和或“税捐”(duties)等字眼。
这就是一种“法盲”─法律盲目─的书呆子观点。只知“字眼”不知“情势”的法匠。如果不能加征关税,所谓的“管制”还管什么?关税本来就是管制的核心手段,不是额外的课税项目。最高法院将关税(terriffs)视为“收税”,是最大的误解。2026
年的对等关税,目的不是为了增加美国的财政收入(那只是副作用),而是为了强迫对方遵守贸易规则。法院却把“关税”看成了单纯的财政行为,NO,不是,川普的关税是一种“外交政策”。换言之,“管制进口”与“加征关税”早已是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但法院强行将其拆解,显示这6名“法匠”,是用“18世纪的字典”来对抗“21世纪的经济战争”。
5,行政部门过度演译:判决书中提到,总统不能仅凭法条中“管制”与“进口”这两个词,就衍生出无限的课税权,“这些词承载不了这么大的重量”。
这明显又是一项“误判”。不是川普过度演绎,而是最高法院“咬文嚼字”。川普的关税是“有比例的”(proportional),不是“无限的课税权”。
美国最高法院于2026年2月20日,以6比3的投票结果,判决川普总统援引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加征的“对等关税”无效。。(美联社)
我对最高法院判决的10点批判
1,如果最高法院判决川普的对等关税是“无效的”,但试图以此判决来限制川普的关税政策也是“无效的”,丝毫无损于川普的关税政策。因为川普有太多“政策工具箱”来继续执行关税政策,所以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是“停赛”,而是“延长赛”
例如:
a,1930年《斯慕特-霍利关税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其中338条款叫“歧视条款”,50%关税起跳,可实施全面禁运,无需调查证明,没有失效期。即使这一法案从未被执行,被称为“沉睡法案”,但川普也可以“叫醒”这一法案。
b,1962年《贸易扩张法》(Trade Expansion Act)的232条款。
c,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包括301、201、122条款。
d,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e,2015年《贸易便捷化暨贸易执行法》(TFTEA)
以上任何一个法案,川普都可以信手捻来!对最高法院的“无效判决”进行“无效反制”
2,尽管“依法判决”是法院的职责,但是在当前全球贸易失衡与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关税确实被视为维护国家安全重要的“防御性武器”。最高法院仅仅执著于“程序合法性”,这是一种典型的“法盲”,缺乏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危机考量。
3,关税是反制经济威胁、保护本土产业链的国安工具,如果失去这项工具,美国国安将门户大开。最高法院在强调立法权时,矫枉过正的压抑了行政机关的“国安裁量权”,也忽视行政部门在面临紧急状态下的应变对策。
4,我赞成大法官托马斯(Clarence Thomas)的少数派意见,认为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应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5,判决本身产生了“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国家的实质利益”之间的错位。试问,俄罗斯侵略乌克兰“需要法律的程序正义”吗?中共如果发动对台战争,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同意吗?所以,这项判决反映了美国宪政体制在应对现代高速地缘竞争时的“失能感”。判决本身阻碍了美国在国际政治上的应变能力。特别是面对集权高效、能迅速动员国家资源的竞争对手(如中国或俄罗斯)时,显现出一种令人焦虑的“制度性迟滞”。
6,在现代地缘政治中,经济制裁、关税调整或产业补贴往往需要精确打击且反应迅速。当最高法院判定川普的对等关税无效,要求他必须回到国会进行立法程序时,这意味着政策将进入漫长的听证会、游说团体博弈与党派拉锯。在这段决策空窗期内,竞争对手可以迅速调整供应链、转移资产或进行外交反制。这种“慢半拍”的节奏,在高速竞争中往往就是致命伤。
7,最高法院的判决是“自废美国武功”。首先是行政权的自我束缚,当行政机关推出一项旨在应对外敌的国安政策时,第一时间面对的不是外国对手,而是国内受损利益团体的法律诉讼(如进口商对关税的挑战);其次,“法治”成为对手的工具,竞争对手可以利用美国的司法透明度与程序正义,透过资助智库、游说团体或法律诉讼,从内部拖延美国的国防与经贸决策。
8,美国“战略一致性”的崩塌。美国的政党政治与分权体制,导致其政策缺乏长期性和连贯性。每四年一次的大选,加上法院对行政权的随时修正,使得美国的全球盟友始终处于忐忑不安之中。
9,国安与法理的撕裂:即使行政机关认为这是国安急务,法院依然可以基于法理将其推翻。这种内部的不和谐,让美国在面对像中国这种“举国体制”的对手时,显得像是一个“肢体不协调的巨人”。
10,我把美国最高法院称为“最高法匠院”,他们宁可让美国在贸易战中失利,也不愿让总统获得依据情势判断的关税权。这种“程序上的洁癖”将转化为“美国实力的流失”。
※作者为本报专栏作家,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中国问题与国际战略学家,《宋国诚观点》(YT频道)主持人;《宋国诚观点》(Blog)版主;最近著作《围堵中国》(2026, 今周刊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