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千字深度解读,武大肖M瑫的秘密全都藏在判决书里

2025-08-09 00:26:01 · chineseheadlinenews.com · 来源: 女巫之夜

2023年发生的武大图书馆事件,最近又被一群男大v煽风点火。

三月云姐妹是谁在企图掩盖武大图书馆事件的真相?

姜婵姐妹武大肖某性骚扰:没有任何反转别诬告女人了

都发布了详细的梳理文章。

我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看这件事,即法院的判决书。

大量南拳人士拿着判决书说,这就是诬告的铁证。好,那我们就来看看这份判决书到底是怎么回事?

本文目录:

1、判决书里的春秋笔法

2、败诉理由一:特定受害者

3、败诉理由二:自慰还是湿疹?

3.1 判决书在语言学上的奇怪之处

3.2 一个3年湿疹患者的种种怪异表现

4、判决书以外,24.07武大的处罚已失效

1、判决书里的春秋笔法

首先,法院承认了原告所有证据的真实性。

即当事人女生提交视频、录音、道歉信、文字稿、个人信息截屏,内容真实

这一步就已经可以推翻南拳所说的“诬告”,因为事实是真的,并不是诬造虚假的。

7千字深度解读,武大肖M瑫的秘密全都藏在判决书里

接下来,我们先不着急判断是否构成性骚扰(这点下面会说),先拿着法院认可的证据,来看看法院这份判决书里的说辞有何不同。

注:下文中被告为肖明T

事发录音1

00:16 原告“本科生是不是”,法院改成“不认错是不是”

01:03 被告“我愿意给你钱,我愿意私下解决”,法院没有提及

06:25 被告“我之前做那个事,我觉得太龌龊”,法院没有提及

事发录音2:

00:01 被告“我经济补偿我都可以”,法院没有提及

00:11 被告“我知道姐姐你不缺钱,我只想解决问题,我知道你的意思”。原告“我不缺钱,你也不用用钱弥补”,法院没有提及

02:12 被告“姐姐我是第一次,我以后再也不这样做…”,法院没有提及

02:59 被告“……我也是一时冲动的,我知道我是成年人”,法院没有提及

03:31 被告“……我一开始确实冲动”,法院提及











这些是录音和法院判决书不一样的地方,大家可以先记着。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败诉理由。

法院认可了视频、录音的真实性,但为什么还是败诉了?

在法院给出的理由中有这2条:

“必须是和性有关的骚扰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受害者且违背了受害者意愿”



我们先说这第二条。

2、败诉理由一:特定受害者

判决书原文为:“性骚扰必须针对特定的受害人。如果骚扰行为没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即使该行为会使某个或某些人感到不悦,也应当将其认定为性骚扰”。



是的,在我们国家当前的法律中,只要无法证明有特定对象,即使有人感到了不舒服,也无法认定“性骚扰”。

在武大图书馆案件中,就是,肖明T做出了性骚扰的行为,但没有办法表明这就是针对当事人女生,所以我国法律并不认可“没有特定受害者”的骚扰行为。

有行业内的律师指出:

根据新《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段话其实并没有对“性骚扰”本身给出明确定义,只列出了性骚扰的不同形式,以及“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实施”这两个要件。我们完全可以追问:中国大陆法律目前对“性骚扰”的界定是否仍然过于狭隘?为什么一定只有“针对特定的受害人”才算性骚扰?是否在有些别的情况下,“没有明确的指向对象”的某些行为仍然可能(或者应该被视为)构成性骚扰?

公众号:林三土

不是诬告,是案由不适用

再换句话说,这完全就是因为我们法律的落后。

在香港的《性别歧视条例》中,就有规定“性骚扰”行为并不一定要指向具体某个人,只要构建出了“有威吓性的环境”,就可以视为“性骚扰”。

而意大利更是在17年前(2008年)就做出判决,认为男性在公共场合触摸生殖器属于属于刑事犯罪,哪怕只是“骚裤裆”。

在不少国家,“性骚扰”的认定也需要有特定对象,但是,它们会有更完善的“公共猥亵罪(public indecency)”。

什么是公共猥亵罪?

在公共场所或可能被公众看到的地方,实施具有性暗示、性刺激或冒犯性道德感的行为,无论是否有实际身体接触或暴露下体,都可能构成该罪。

比如澳洲昆士兰法院不久前作出的判决,

29 岁男子 Timothy William Ogilvie在列车上被目击在裤内自慰,令乘客极度不安。最终被判公共猥亵罪,获得 6 个月监禁(缓刑)及 12 个月社区矫正处罚。

2001年美国弗吉尼亚州,一男子摩西在超市盯着一位女孩,在裤裆里自慰,被法院提起两项罪名(犯罪者上诉失败)。更由于他面对的是11岁的女孩,涉及儿童性犯罪,即使整个过程他都没有触碰到对方,但他最终依旧被判刑10年,缓刑4年。(对比此地qj儿童的判刑,看资料的时候看到这里直接热泪盈眶了,谁懂啊)

甚至在我找资料的时候看到了一则案例,某男子仅因为在有学校这类儿童存在的地方随地小便,就被起诉“公共猥亵罪”,并被要求接受社区改造。

不论是香港的“性骚扰”,还是上述国家的“公共猥亵罪”,都有个共同特点,即当事人根本不需要直接看见裸露的生殖器,只要感受到对方可能存在的性意图,感到对环境产生了不安,就可以报案。而只要当事人承认了”性意图/性行为”(比如像肖明T道歉信中所提到到“做了下流的事)就可以定罪。

甚至相比于我们国家的“猥亵罪”也需要特定受害者,其它国家的“公共猥亵罪”甚至无需特定受害者,更重视公共的感觉秩序。

相比于裸露,法律还更重视行为的性质(性刺激意图)、是否在公共场合,以及是否造成目击或公众不安。

自行或联同他人做出涉及性的行径,并且该行径造成了一个对某些人有敌意或有威吓性的环境。可以看出,香港定义中的第二类性骚扰,未必需要指向特定的个体

公众号:林三土

不是诬告,是案由不适用







假设我们有完善法律、向着更加文明社会迈进的意愿,哪怕这次案件败诉,也本该有一个“什么是性骚扰”“什么事公共空间该做/不该做”的讨论。

可你看看网络上的男大v,想要构建出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就算真的在公共场合对着她,赏他一耳光骂一句clm也就得了。先让人写道歉书事后又举报校方,又提起诉讼,败诉后还像疯狗一样咬着不放并且全程洋洋得意在互联网上公开,这就是欠收拾”

在另一条帖子里,有人称自己曾多次遇到男性在公开场合自慰、裸露生殖器,自己明明感到了不舒服,却说这不是性骚扰,结尾更捍卫男性在公开场合自慰的权利?

而微博高管“来去之间”对此条内容对转发支持,更是让此事的荒谬之处达到了新高潮。

当别的国家不断用法制建设让公共空间变得更加文明,我们国家的男性却在试图捍卫自己在公共场合打飞机的权利。

这算有辱国格吗。







3、败诉理由二:自慰还是湿疹?

败诉的另一条理由,法院原文写到:

“……但必须与性有关,行为人需具有性意图,以获得性方面的生理或心理满足为目的”。



接下来让我们仔细来看。在该条款下,判决书大致给出了两条理由。

第一,法院否认的肖明T可能存在的“自慰”。

在判决书中写到“(肖明T)写下“做了下流的事”,但没有指明具体是什么事”。

看到这里的时候,我瞬间怀疑我的中文是不是没学好,特意去查了一下“下流”这个词的含义。

百科是这样解释“下流”的:“指引起性欲或绘声绘色地描述色情等”

所以,“下流”一词在中文语境中所传达的“引起性欲”,居然无法证明肖明T的性意图?







而用来证明“原告提交的道歉信及录音中存在的前后矛盾”的理由更是看得我满头雾水。

法院认为,在报警后,“黄某回答,我没有看到男生具体的骚扰动作…”这条和道歉信中不一致。

我把这段取证记录贴在下面,大家可以自己看看。

原告的部分只有最后短短的3行,而上面12行的全是警方和肖明T的对话。



首先是篇幅,我不知道办案人员是否真的像法院判决书给的那样,对肖某有三次追问,而只对原告只有一个问题。如果是真的,那给人感觉办案人员对原告的态度非常随意。

但就算不提这个双方询问的篇幅差距,我不知道你们有没有感受到,对比肖某来看,原告的问答在语言学层面有种怪异之处。

办案人员提问了里说“网络上的表述”,但是前后文却没有给出到底什么是“网络上的表述”。

而相比较对肖明T对追问却详细到了“什么是下流的事,什么是恶心的事”,为什么办案人员在这里对双方采用了不同的提问策略?

更诡异的是判决书给出的原告的回答。

“我没有看到男生的骚扰动作、没有听到男生骚扰的语言”

我直觉感觉这可能不是原告的原话。

它非常不符合语言学的表达习惯。词汇重复且生硬(“骚扰动作”“骚扰的言语”),“骚扰”这个词重复了两遍、“男生”这个词也重复了两遍。

并且缺乏指代或合并,正常语用在对话过程中会省略重复部分,比如提问者已经说了“骚扰”,那么双方都知道是在“骚扰”这个对话语境,所以回答者根本不需要在回答中再次强调“骚扰”,还强调两遍,只会直接给出回答,比如类似“两个都没有”“什么都没有看见”。

在上文办案人员和肖某的对话中,办案人员提问“下流的事是什么”“妳什么时间知道女生说的恶心的事是什么事情”,肖明T的每一次回答中,没有一次重复“下流的事”“恶心的事”这几个词,没有一次重复,而是像我说的那样直接给出了回答。

这种过度强调的语言学技巧在网络中“绿帽情节的捡手机文学”中是同样的。比如杜撰者会这样写:“我知道你不会原谅我,但是我还是想为在你生日那天在你家出轨辩解一次”。

但在真实对话中,人们不会向已知对话背景的人交代时间地点,对于一个想洗白的人来说更不会刻意重复事件本身,这话本身在真实的语境下就是矛盾的。所以那句话是写给观众看的,是在向观众交代时间地点。

当然,回到这件事本身,我不是说法院就是编造。只是说判决书里原告回答的刻意强调非常突兀不自然,不符合处在相同情境下、已知对话语境的对话双方。

还不仅如此,判决书里双方的语气是不一致的。肖明T的部分有非常多口语化表达和程度副词词,比如黄线荧光笔部分“我才意识到”“我就”“可能”“根本”“我其实”……

而判决书上给出的原告部分只有“我没有看见”“没有听到”。和原告的日常表达风格看上去差很多,人机到像法院工作人员魂穿原告,围观了沟通后下的一句“判词”。

当然,司法判决书中记录员常会记录并转述,我的问题是,都是转述,为什么原告被告双方的转述风格、句法、语气、措辞都有如此大的不同?上下紧挨着的两段话,有截然不同的表达方式,很显然这并非由于记录员的个人语言风格日常或者人机。如果原告真的进行了否定,为什么不直接放她的原话?

除了办案人员问询的差异、法院转述的差异,我的第三个问题是,原告回答里“我没有看到男生具体的骚扰动作”这句话里“看到”指什么?

假设我现在是一个诡辩学家,我可以刨根问底地问:“妳到底有没有亲眼看见,用自己眼睛看见?”那么只要没有爬到桌子下面去看,都可以算“没有(亲眼)看见”。

我大可以诡辩,手机摄像头“看见”不能等于“我看见”。那我的问题又来了。

照这个逻辑,假设一个人被偷了手机后报警,警方根据监控或者其它视频抓到了犯罪分子,该犯罪分子是不是也可以抗辩称,原告没有亲眼看见我偷的(因为是摄像头看见的)。这种情况法院会宣判该“犯罪分子”无罪吗?

所以整体来看,当法院以“前后陈述不一致”为由时,我对这个“陈述”本身在判决书上的呈现,感到了语言学上的种种怪异。

另外,还记得开头的事发录音文件中肖明T提到的“我觉得太龌龊”“我也是一时冲动的,我知道我是成年人”,这些都法院都没有提及吗?

我不明白为什么法院没有将这些词纳入“可能是性行为”的考虑范围,更难想象,“下流”“龌龊”“一时冲动”“成年人”这些词是在形容挠痒痒。

第二,法院倾向于相信肖明T当时在挠湿疹

既然说到挠痒,那这部分就来看看肖明T事发时到底是不是湿疹吧。

这是法院给出第二个“不构成性行为”的理由。

肖明T方提供的的就诊记录全是在2023年7月11日事后,唯一一份2022年的,并非他本人。所以法院在判决部分没有采用“就诊记录”作为理由。

而是采用了2021年、2022年、2023年的买药记录。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最早的买药记录可以追溯到2020年。

尽管没有直接证据表明这份药就是肖某本人使用,但如果真的是他,那么从2020年到2023年,肖明T已经是一个有着至少3年经验的老湿疹患者了。



接下来,我掌管逻辑思维的大脑又开始疯狂运转了。

第一,为什么一个3年湿疹患者会说“我是第一次”

让我们再次回忆一下开头没有被法院提及的部分,在事发录音中肖明T提及:

“我真的是第一次”

“我之前做那个事,我觉得太龌龊”

“姐姐我是第一次,我以后再也不这样做…”,“……我也是一时冲动的,我知道我是成年人”,“……我一开始确实冲动”

而在被告为了证明自己曾经买药的证据上,还主动提供一条2021年的信息,“被告父亲回复“好久了,他老是挠…””。

所以肖明T并非第一次挠痒。

为什么一个3年的湿疹患者会说自己第一次挠痒?

为什么一个3年的湿疹患者说自己挠痒太龌龊?甚至在道歉信里写了“下流”?

为什么一个3年的湿疹患者说自己一时冲动才挠痒?

“一时”“一次”类似的字眼在录音中反反复复出现,以至于我如此困惑,为什么有着3年湿疹病例的肖明T如此执着于证明自己是第一次挠痒?他到底想证明什么?他挠了这么多年到底突然觉醒了什么让他说出这些话?

我非常困惑。



第二,湿疹和挠痒有必然联系吗?

这个问题恐怕很多姐妹没有想到,但我掌管逻辑思维的大脑不放过每一处的细节,为什么湿疹就可以直接和“挠痒”划等号呢?湿疹就要挠痒吗?

我特意查了各种资料,没想到大吃一惊,各种回答都告诉我“湿疹不可以挠!”

湿疹不可以挠……手上带有一些细菌,湿疹损害局部的屏障功能不好,所以通过搔抓会继发感染

所以3年老湿疹患者肖明T同学,知道这件事吗?

当然,“不可以挠”和“忍不住要挠”,也是两回事,很多回答也提到,有很多湿疹患者会忍不住抓挠。所以我又去查了湿疹和挠痒相关的研究。

大多数研究(上海中医院大学附属曙光医院皮肤科、湘雅第三医院)和湿疹患者的亲身经历都提到,湿疹的瘙痒情况存在非常明显的昼夜节律,“以夜间加重为主”。并且最主要的是湿疹瘙痒对睡眠质量的影响,“没有睡好觉”“挠了一夜”,是湿疹患者最大的痛苦来源之一。

而白天由于需要工作、学习等分散注意力的事,瘙痒情况会比夜间好很多。“白天感觉都好了”“在外面上班一天都没事”“白天看着还比较正常”“白天还能忍”,这些是很多湿疹患者的原话。

当时事发是下午6:30到8:10。而2023年7月11日湖北省日落时间为19:28:00,天黑时间为19:55:11。所以可以判断,还没有完全到最严重的晚上睡眠时间段。

而事发还在图书馆。肖明T作为一个3年多的老湿疹患者,对自己什么时候瘙痒更严重会不知道吗?但是他作出的选择是去图书馆学习,我不知道是否可以理解为,他认为此刻自己的湿疹是可控的。

那他挠了多久了?原告观察到了就有一个多小时,甚至如果原告没有上前阻止,也不知道是否会继续下去。

除了这个具体的时间段,在法院的判决书里,还有一个医学专家对这个时间长度的描述。这位被告请来的医学专家说“自慰也不可能持续这么长时间”。

是的,“自慰也不可能持续这么长时间”。可以确定的是,在这位被告请来的专家看来,不管肖明T在做什么,这都是一段“这么长”的时间。

家人们,这合理吗?我简直匪夷所思啊。

被告想要拿时间长短洗脱“自慰”的可能性,那这个时间对非睡眠时段、且有3年经验的湿疹患者挠痒就合理吗?

一个3年的湿疹患者,如果他知道自己瘙痒严重,他为什么会做出去图书馆学习的行为?

一个3年多的湿疹患者,如果知道自己瘙痒开始严重,并且知道自己是隐私部位,他为什么会放任自己在公众场合“挠一个多小时”?

3年了,并且根据肖某母亲的说法,他还是从小就有,那就是很可能这个时间还是远超3年的。但打小就有湿疹的他,不知道湿疹不能挠,不知道湿疹会越挠越痒,不知道湿疹什么时候容易加重,就放任自己在公开场合挠了一个多小时,时间长到被告请来的医学专家都用上了“这么长”,这合理吗?

而最大的问题在于,就算我退一万步说,肖明T就是存在湿疹的,但有什么理由可以说他就不是在自慰了呢?为什么“有湿疹”就等于“不自慰”了?这两者的逻辑关联在哪里?

我感到非常困惑。













我上面这几段的论述,除了一些专业知识如公共猥亵罪、湿疹,和案件相关的全都来自法院判决书本身。可以看到,事发的录音法院在判决书里没有全部呈现,用来证明不是自慰的两个理由(“前后矛盾”在语言学上的怪异、3年“湿疹人”像第一次得湿疹)逻辑上怪异,限定“指定对象”的性骚扰条款还显得我们法律有点落后。

我确实没有亲眼看到事情经过,更不知道办案人员和双方当事人的原始录音是怎样,当然我更不是在说法院撒谎,我只知道“诚实永远是最简单的,而撒一个谎,就要靠另一个谎去圆”。

看完判决书,我们来看看判决书以外的。这些判决书以外的资料,让我对肖明T母亲做这些事的动机,感到背后发凉。

4、判决书以外,24年7月武大的处罚已失效

武汉大学是在2023年10月13日发布的“处理通报”,首先不得不说这份通报非常善良,没有像大连工业大学那样公布当事人全名。

同时这份处罚是有时间期限的,根据《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第二章,记过处分期限12个月。事发于2023年7月,处罚到期时间是2024年7月。而根据该条例,处罚到期后,肖某的表彰、奖励其它权益,均不再受处分影响。

所以在舆论再度升级的2025年7月,肖某的学业根本已经不再受处分影响了。

而在该《处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更是写明:

“处分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培养单位出具处分期间的表现鉴定及解除建议,报审核部门同意后,处分予以解除。

所以,即使退一万步,肖某的行为不构成“性骚扰”,把它的视频上传到微博也会被判定为“涉黄信息”。而武汉大学针对这样一个在公共场合不当的行为,做出一个有期限的、到期后奖励不受影响、到期后还可以申请撤销的处分,到底有何不妥?











而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当事人女生又遭受了什么?

她个人信息、全名资料满天飞……甚至有人拿着她的身份证去登记器官捐献。大量营销号、男拳博主对她造谣攻击、“恶女”“七宗罪”“毒妇”“噩梦”“压抑的欲望”……让你怀疑她到底做了什么要被这样对待。







而肖明T同学,更有各种奇怪的往事。

被疑似为高中同学的人,指证高中时进女厕所;

中考分数疑似没有达到武汉外国语学院分数线,能入学,还凭借“借读生”身份拿到武汉大学保送资格

100多万的路虎是他的练手车,此外还有一辆奥迪被武大保卫部记录过3次超车,手表一块近5万、一块26万,放在地上背包是是doir……种种奢侈的生活显然无法和平均月生活费只有2000元的大学生相比。

肖同学还能调动超出常人的媒体资源,从公众号到百度,肖同学一声令下,它们准时准点万箭齐发。

关于男拳小作文里说什么“这件事气死了肖明T的爷爷肖乐夫”,我真是一点也不信。

到底是对ICU有多无知。进ICU需要全身插管,很多人都是万不得已才进,不仅是因为病情的轻重,更是因为全身插管本身就会对身体造成很多难以恢复的创伤。

平均数据上,大部分患者只会在ICU待1-2周,只要稍微有点自主活动的生命迹象,医生就会让你转进普通科室。而肖某的爷爷一个在ICU待了一年以上的人,医生都只会觉得“人死得差不多了”,居然有人觉得他还能看新闻、听新闻,这到底是什么医学奇迹?我是说这些男拳的智商。



















法院判决书的问题我上面用了大篇幅来论证,在文章的最后,还想提另一个点。

在女权主义的话语场上,总有自由派提倡什么“擦边自由”“婚女都是需要拯救的对象”,那我希望你们看看,在这次事件中她们扮演了什么角色。

肖明瑫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都没有出庭,而是的母亲作为代理。另外请记得,微博小作文也是肖母亲手发的。

当你们觉得婚女是弱势群体,需要声援时,她们为了自己的男宝可以做到什么程度?开盒单女身份信息、出入境信息、威胁和她下半辈子“不死不休”、轻松召集到多位证人……特别是当我看到她的关注列表,熟悉微博的姐妹一定不陌生,集齐了多位男拳博主,我说你们男宝妈和男拳沆瀣一气的样子真是装都不装了。

另外你还有印象当初打着律师旗号靠擦边走红的“是小冰心啊”吗?人家靠着骂这位女生“毒妇”,已经赢得了兄弟们的一片喝彩。


















    24小时新闻排行榜更多>>
  1. 毛泽东都没敢干的 习近平公布八张图 自己证实了他就是“亡共之人”
  2. 川人造反滇人冲塔,习怒责丁薛祥情妇施小琳!丁惶恐失措,蔡奇冷眼旁观、幸灾乐祸!
  3. 王小洪点燃习倒台的导火索
  4. 中组部刊物罕批干部年轻化 分析:内斗升级
  5. 一场银行大收缩,正在悄然发生
  6. 美俄首脑会晤,谁在搅局,谁想上桌?
  7. 从农村走出的脱口秀巨星:房主任是怎么练成的?
  8. 爆北戴河商议人事 习与反习派交易 提此下台条件
  9. 预感“大劫”来临 这位母亲赶5个孩子出国门
  10. 迪拜导弹,墨西哥枪击,泰国骗局
  11. 23岁华裔女子杨兰兰澳洲车祸揭秘 银行存款1.26万亿震惊全网
  12. 三大停战条件,普京心动了
  13. 北京301医院专家李炎唐去世 身份引关注
  14. 美出台海底电缆新规 应对来自中国等安全风险
  15. 王晶曝李嘉欣豪门秘辛 夫妻月领200万生活费
  16. 郑州大旱变大涝 市民疑当局人工增雨酿祸
  17. 【新闻大家谈】英特尔华裔CEO为何被川普逼辞职
  18. 人到晚年饭怎么吃 决定寿命
  19. NASA好奇号发现火星上数十亿年前“珊瑚”
  20. 小学生作文《热死了》爆红 老师批:我拜你为师
  21. 俄美总统将在阿拉斯加州会晤 是普京10年来首次赴美
  22. 【翻墙必看】经济专家的判断打脸中共政策
  23. 击沉“黄蜂”号
  24. 墨西哥女总统向川普射出“子弹”
  25. 县城相亲局,开始流行"共享前任"
  26. 养30多年的鳄龟被过路司机抱走
  27. 解放军建军晚会少7上将! 刘少奇之子现身主桌引联想
  28. 高盛顶尖交易员对市场的思考
  29. 3名考生放弃清北选热门专业,名校没有编制香?
  30. 汤唯异国恋已分居,拒绝离婚
  31. 川普爬上白宫屋顶,隔空大喊
  32. 东风快递覆盖全球,卫星雷达集体失灵
  33. 霹雳-16震撼亮相,歼-20火力增强
  34. 台北荣登全球最难让人离开的城市
  35. TVB视后穿吊带背心秀好身材
  36. 中俄惊人合同外泄 德媒曝光攻台合作细节
  37. 明星私募和它背后的“配额”大战
  38. 结束35年冲突 川普促成亚美尼亚与阿塞拜疆和平峰会
  39. 加速中共灭亡的又一根稻草 出炉强制社保
  40. 马斯克:日本今年将少100万人,AI是关键
  41. 被川普点名“立刻辞职” 英特尔CEO致员工信全文曝光
  42. 东契奇减重后首秀:24分钟19+5轰逆天一球
  43. 外卖大战:骑手日工作超12小时,商家每单亏8元
  44. 美国税局:许多纳税人明年可获得更大退税额
  45. 开国上将开饭店,陈赓带头吃霸王餐
  46. 江油事件:从校园霸凌到社会抗争的深刻启示
  47. 毛泽东与刘少奇 2对夫妻4位同志的宫廷大戏
  48. 水彩人物这么表现,太生动了
  49. 儿科专家余波突发疾病逝世
  50. 【中国观察】少林寺抓了花和尚之后
  51. 毕业文凭变废纸,男生毕业送外卖痛哭,近万新生集体跑路,不读大学了!
  52. 上海疑出现伪巡视组 为大阅兵减少访民进京?
  53. 神秘华裔女在澳洲开豪车出车祸 惊人财富惹疑
  54. 中产最体面的崩溃方式:去酒店健身
  55. 5个落款细节 可以看出一个人的书法水准
  56. 再被举报偷税漏税 调查结果出炉 刘晓庆回应
  57. 广东新疫情外溢多地 竟凌晨给独自在家俩孩抽血防疫
  58. 巴萨官方:恢复特尔施特根队长职务
  59. 7千字深度解读,武大肖M瑫的秘密全都藏在判决书里
  60. 歌手2025总决赛解盘:陈楚生加冕,单依纯躺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