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千字深度解读,武大肖M瑫的秘密全都藏在判决书里
2025-08-09 00:26:01 · chineseheadlinenews.com · 来源: 女巫之夜
2023年发生的武大图书馆事件,最近又被一群男大v煽风点火。
三月云姐妹是谁在企图掩盖武大图书馆事件的真相?
姜婵姐妹武大肖某性骚扰:没有任何反转别诬告女人了
都发布了详细的梳理文章。
我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看这件事,即法院的判决书。
大量南拳人士拿着判决书说,这就是诬告的铁证。好,那我们就来看看这份判决书到底是怎么回事?
本文目录:
1、判决书里的春秋笔法
2、败诉理由一:特定受害者
3、败诉理由二:自慰还是湿疹?
3.1 判决书在语言学上的奇怪之处
3.2 一个3年湿疹患者的种种怪异表现
4、判决书以外,24.07武大的处罚已失效
1、判决书里的春秋笔法
首先,法院承认了原告所有证据的真实性。
即当事人女生提交视频、录音、道歉信、文字稿、个人信息截屏,内容真实。
这一步就已经可以推翻南拳所说的“诬告”,因为事实是真的,并不是诬造虚假的。
接下来,我们先不着急判断是否构成性骚扰(这点下面会说),先拿着法院认可的证据,来看看法院这份判决书里的说辞有何不同。
注:下文中被告为肖明T
事发录音1
00:16 原告“本科生是不是”,法院改成“不认错是不是”
01:03 被告“我愿意给你钱,我愿意私下解决”,法院没有提及
06:25 被告“我之前做那个事,我觉得太龌龊”,法院没有提及
事发录音2:
00:01 被告“我经济补偿我都可以”,法院没有提及
00:11 被告“我知道姐姐你不缺钱,我只想解决问题,我知道你的意思”。原告“我不缺钱,你也不用用钱弥补”,法院没有提及
02:12 被告“姐姐我是第一次,我以后再也不这样做…”,法院没有提及
02:59 被告“……我也是一时冲动的,我知道我是成年人”,法院没有提及
03:31 被告“……我一开始确实冲动”,法院提及
这些是录音和法院判决书不一样的地方,大家可以先记着。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败诉理由。
法院认可了视频、录音的真实性,但为什么还是败诉了?
在法院给出的理由中有这2条:
“必须是和性有关的骚扰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受害者且违背了受害者意愿”
我们先说这第二条。
2、败诉理由一:特定受害者
判决书原文为:“性骚扰必须针对特定的受害人。如果骚扰行为没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即使该行为会使某个或某些人感到不悦,也不应当将其认定为性骚扰”。
是的,在我们国家当前的法律中,只要无法证明有特定对象,即使有人感到了不舒服,也无法认定“性骚扰”。
在武大图书馆案件中,就是,肖明T做出了性骚扰的行为,但没有办法表明这就是针对当事人女生,所以我国法律并不认可“没有特定受害者”的骚扰行为。
有行业内的律师指出:
根据新《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段话其实并没有对“性骚扰”本身给出明确定义,只列出了性骚扰的不同形式,以及“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实施”这两个要件。我们完全可以追问:中国大陆法律目前对“性骚扰”的界定是否仍然过于狭隘?为什么一定只有“针对特定的受害人”才算性骚扰?是否在有些别的情况下,“没有明确的指向对象”的某些行为仍然可能(或者应该被视为)构成性骚扰?
公众号:林三土
不是诬告,是案由不适用
再换句话说,这完全就是因为我们法律的落后。
在香港的《性别歧视条例》中,就有规定“性骚扰”行为并不一定要指向具体某个人,只要构建出了“有威吓性的环境”,就可以视为“性骚扰”。
而意大利更是在17年前(2008年)就做出判决,认为男性在公共场合触摸生殖器属于属于刑事犯罪,哪怕只是“骚裤裆”。
在不少国家,“性骚扰”的认定也需要有特定对象,但是,它们会有更完善的“公共猥亵罪(public
indecency)”。
什么是公共猥亵罪?
在公共场所或可能被公众看到的地方,实施具有性暗示、性刺激或冒犯性道德感的行为,无论是否有实际身体接触或暴露下体,都可能构成该罪。
比如澳洲昆士兰法院不久前作出的判决,
29 岁男子 Timothy William
Ogilvie在列车上被目击在裤内自慰,令乘客极度不安。最终被判公共猥亵罪,获得 6
个月监禁(缓刑)及 12 个月社区矫正处罚。
2001年美国弗吉尼亚州,一男子摩西在超市盯着一位女孩,在裤裆里自慰,被法院提起两项罪名(犯罪者上诉失败)。更由于他面对的是11岁的女孩,涉及儿童性犯罪,即使整个过程他都没有触碰到对方,但他最终依旧被判刑10年,缓刑4年。(对比此地qj儿童的判刑,看资料的时候看到这里直接热泪盈眶了,谁懂啊)
甚至在我找资料的时候看到了一则案例,某男子仅因为在有学校这类儿童存在的地方随地小便,就被起诉“公共猥亵罪”,并被要求接受社区改造。
不论是香港的“性骚扰”,还是上述国家的“公共猥亵罪”,都有个共同特点,即当事人根本不需要直接看见裸露的生殖器,只要感受到对方可能存在的性意图,感到对环境产生了不安,就可以报案。而只要当事人承认了”性意图/性行为”(比如像肖明T道歉信中所提到到“做了下流的事)就可以定罪。
甚至相比于我们国家的“猥亵罪”也需要特定受害者,其它国家的“公共猥亵罪”甚至无需特定受害者,更重视公共的感觉秩序。
相比于裸露,法律还更重视行为的性质(性刺激意图)、是否在公共场合,以及是否造成目击或公众不安。
自行或联同他人做出涉及性的行径,并且该行径造成了一个对某些人有敌意或有威吓性的环境。可以看出,香港定义中的第二类性骚扰,未必需要指向特定的个体
公众号:林三土
不是诬告,是案由不适用
假设我们有完善法律、向着更加文明社会迈进的意愿,哪怕这次案件败诉,也本该有一个“什么是性骚扰”“什么事公共空间该做/不该做”的讨论。
可你看看网络上的男大v,想要构建出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就算真的在公共场合对着她,赏他一耳光骂一句clm也就得了。先让人写道歉书事后又举报校方,又提起诉讼,败诉后还像疯狗一样咬着不放并且全程洋洋得意在互联网上公开,这就是欠收拾”
在另一条帖子里,有人称自己曾多次遇到男性在公开场合自慰、裸露生殖器,自己明明感到了不舒服,却说这不是性骚扰,结尾更捍卫男性在公开场合自慰的权利?
而微博高管“来去之间”对此条内容对转发支持,更是让此事的荒谬之处达到了新高潮。
当别的国家不断用法制建设让公共空间变得更加文明,我们国家的男性却在试图捍卫自己在公共场合打飞机的权利。
这算有辱国格吗。
3、败诉理由二:自慰还是湿疹?
败诉的另一条理由,法院原文写到:
“……但必须与性有关,行为人需具有性意图,以获得性方面的生理或心理满足为目的”。
接下来让我们仔细来看。在该条款下,判决书大致给出了两条理由。
第一,法院否认的肖明T可能存在的“自慰”。
在判决书中写到“(肖明T)写下“做了下流的事”,但没有指明具体是什么事”。
看到这里的时候,我瞬间怀疑我的中文是不是没学好,特意去查了一下“下流”这个词的含义。
百科是这样解释“下流”的:“指引起性欲或绘声绘色地描述色情等”
所以,“下流”一词在中文语境中所传达的“引起性欲”,居然无法证明肖明T的性意图?
而用来证明“原告提交的道歉信及录音中存在的前后矛盾”的理由更是看得我满头雾水。
法院认为,在报警后,“黄某回答,我没有看到男生具体的骚扰动作…”这条和道歉信中不一致。
我把这段取证记录贴在下面,大家可以自己看看。
原告的部分只有最后短短的3行,而上面12行的全是警方和肖明T的对话。
首先是篇幅,我不知道办案人员是否真的像法院判决书给的那样,对肖某有三次追问,而只对原告只有一个问题。如果是真的,那给人感觉办案人员对原告的态度非常随意。
但就算不提这个双方询问的篇幅差距,我不知道你们有没有感受到,对比肖某来看,原告的问答在语言学层面有种怪异之处。
办案人员提问了里说“网络上的表述”,但是前后文却没有给出到底什么是“网络上的表述”。
而相比较对肖明T对追问却详细到了“什么是下流的事,什么是恶心的事”,为什么办案人员在这里对双方采用了不同的提问策略?
更诡异的是判决书给出的原告的回答。
“我没有看到男生的骚扰动作、没有听到男生骚扰的语言”
我直觉感觉这可能不是原告的原话。
它非常不符合语言学的表达习惯。词汇重复且生硬(“骚扰动作”“骚扰的言语”),“骚扰”这个词重复了两遍、“男生”这个词也重复了两遍。
并且缺乏指代或合并,正常语用在对话过程中会省略重复部分,比如提问者已经说了“骚扰”,那么双方都知道是在“骚扰”这个对话语境,所以回答者根本不需要在回答中再次强调“骚扰”,还强调两遍,只会直接给出回答,比如类似“两个都没有”“什么都没有看见”。
在上文办案人员和肖某的对话中,办案人员提问“下流的事是什么”“妳什么时间知道女生说的恶心的事是什么事情”,肖明T的每一次回答中,没有一次重复“下流的事”“恶心的事”这几个词,没有一次重复,而是像我说的那样直接给出了回答。
这种过度强调的语言学技巧在网络中“绿帽情节的捡手机文学”中是同样的。比如杜撰者会这样写:“我知道你不会原谅我,但是我还是想为在你生日那天在你家出轨辩解一次”。
但在真实对话中,人们不会向已知对话背景的人交代时间地点,对于一个想洗白的人来说更不会刻意重复事件本身,这话本身在真实的语境下就是矛盾的。所以那句话是写给观众看的,是在向观众交代时间地点。
当然,回到这件事本身,我不是说法院就是编造。只是说判决书里原告回答的刻意强调非常突兀不自然,不符合处在相同情境下、已知对话语境的对话双方。
还不仅如此,判决书里双方的语气是不一致的。肖明T的部分有非常多口语化表达和程度副词词,比如黄线荧光笔部分“我才意识到”“我就”“可能”“根本”“我其实”……
而判决书上给出的原告部分只有“我没有看见”“没有听到”。和原告的日常表达风格看上去差很多,人机到像法院工作人员魂穿原告,围观了沟通后下的一句“判词”。
当然,司法判决书中记录员常会记录并转述,我的问题是,都是转述,为什么原告被告双方的转述风格、句法、语气、措辞都有如此大的不同?上下紧挨着的两段话,有截然不同的表达方式,很显然这并非由于记录员的个人语言风格日常或者人机。如果原告真的进行了否定,为什么不直接放她的原话?
除了办案人员问询的差异、法院转述的差异,我的第三个问题是,原告回答里“我没有看到男生具体的骚扰动作”这句话里“看到”指什么?
假设我现在是一个诡辩学家,我可以刨根问底地问:“妳到底有没有亲眼看见,用自己眼睛看见?”那么只要没有爬到桌子下面去看,都可以算“没有(亲眼)看见”。
我大可以诡辩,手机摄像头“看见”不能等于“我看见”。那我的问题又来了。
照这个逻辑,假设一个人被偷了手机后报警,警方根据监控或者其它视频抓到了犯罪分子,该犯罪分子是不是也可以抗辩称,原告没有亲眼看见我偷的(因为是摄像头看见的)。这种情况法院会宣判该“犯罪分子”无罪吗?
所以整体来看,当法院以“前后陈述不一致”为由时,我对这个“陈述”本身在判决书上的呈现,感到了语言学上的种种怪异。
另外,还记得开头的事发录音文件中肖明T提到的“我觉得太龌龊”“我也是一时冲动的,我知道我是成年人”,这些都法院都没有提及吗?
我不明白为什么法院没有将这些词纳入“可能是性行为”的考虑范围,更难想象,“下流”“龌龊”“一时冲动”“成年人”这些词是在形容挠痒痒。
第二,法院倾向于相信肖明T当时在挠湿疹
既然说到挠痒,那这部分就来看看肖明T事发时到底是不是湿疹吧。
这是法院给出第二个“不构成性行为”的理由。
肖明T方提供的的就诊记录全是在2023年7月11日事后,唯一一份2022年的,并非他本人。所以法院在判决部分没有采用“就诊记录”作为理由。
而是采用了2021年、2022年、2023年的买药记录。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最早的买药记录可以追溯到2020年。
尽管没有直接证据表明这份药就是肖某本人使用,但如果真的是他,那么从2020年到2023年,肖明T已经是一个有着至少3年经验的老湿疹患者了。
接下来,我掌管逻辑思维的大脑又开始疯狂运转了。
第一,为什么一个3年湿疹患者会说“我是第一次”
让我们再次回忆一下开头没有被法院提及的部分,在事发录音中肖明T提及:
“我真的是第一次”
“我之前做那个事,我觉得太龌龊”
“姐姐我是第一次,我以后再也不这样做…”,“……我也是一时冲动的,我知道我是成年人”,“……我一开始确实冲动”
而在被告为了证明自己曾经买药的证据上,还主动提供一条2021年的信息,“被告父亲回复“好久了,他老是挠…””。
所以肖明T并非第一次挠痒。
为什么一个3年的湿疹患者会说自己第一次挠痒?
为什么一个3年的湿疹患者说自己挠痒太龌龊?甚至在道歉信里写了“下流”?
为什么一个3年的湿疹患者说自己一时冲动才挠痒?
“一时”“一次”类似的字眼在录音中反反复复出现,以至于我如此困惑,为什么有着3年湿疹病例的肖明T如此执着于证明自己是第一次挠痒?他到底想证明什么?他挠了这么多年到底突然觉醒了什么让他说出这些话?
我非常困惑。
第二,湿疹和挠痒有必然联系吗?
这个问题恐怕很多姐妹没有想到,但我掌管逻辑思维的大脑不放过每一处的细节,为什么湿疹就可以直接和“挠痒”划等号呢?湿疹就要挠痒吗?
我特意查了各种资料,没想到大吃一惊,各种回答都告诉我“湿疹不可以挠!”
湿疹不可以挠……手上带有一些细菌,湿疹损害局部的屏障功能不好,所以通过搔抓会继发感染
所以3年老湿疹患者肖明T同学,知道这件事吗?
当然,“不可以挠”和“忍不住要挠”,也是两回事,很多回答也提到,有很多湿疹患者会忍不住抓挠。所以我又去查了湿疹和挠痒相关的研究。
大多数研究(上海中医院大学附属曙光医院皮肤科、湘雅第三医院)和湿疹患者的亲身经历都提到,湿疹的瘙痒情况存在非常明显的昼夜节律,“以夜间加重为主”。并且最主要的是湿疹瘙痒对睡眠质量的影响,“没有睡好觉”“挠了一夜”,是湿疹患者最大的痛苦来源之一。
而白天由于需要工作、学习等分散注意力的事,瘙痒情况会比夜间好很多。“白天感觉都好了”“在外面上班一天都没事”“白天看着还比较正常”“白天还能忍”,这些是很多湿疹患者的原话。
当时事发是下午6:30到8:10。而2023年7月11日湖北省日落时间为19:28:00,天黑时间为19:55:11。所以可以判断,还没有完全到最严重的晚上睡眠时间段。
而事发还在图书馆。肖明T作为一个3年多的老湿疹患者,对自己什么时候瘙痒更严重会不知道吗?但是他作出的选择是去图书馆学习,我不知道是否可以理解为,他认为此刻自己的湿疹是可控的。
那他挠了多久了?原告观察到了就有一个多小时,甚至如果原告没有上前阻止,也不知道是否会继续下去。
除了这个具体的时间段,在法院的判决书里,还有一个医学专家对这个时间长度的描述。这位被告请来的医学专家说“自慰也不可能持续这么长时间”。
是的,“自慰也不可能持续这么长时间”。可以确定的是,在这位被告请来的专家看来,不管肖明T在做什么,这都是一段“这么长”的时间。
家人们,这合理吗?我简直匪夷所思啊。
被告想要拿时间长短洗脱“自慰”的可能性,那这个时间对非睡眠时段、且有3年经验的湿疹患者挠痒就合理吗?
一个3年的湿疹患者,如果他知道自己瘙痒严重,他为什么会做出去图书馆学习的行为?
一个3年多的湿疹患者,如果知道自己瘙痒开始严重,并且知道自己是隐私部位,他为什么会放任自己在公众场合“挠一个多小时”?
3年了,并且根据肖某母亲的说法,他还是从小就有,那就是很可能这个时间还是远超3年的。但打小就有湿疹的他,不知道湿疹不能挠,不知道湿疹会越挠越痒,不知道湿疹什么时候容易加重,就放任自己在公开场合挠了一个多小时,时间长到被告请来的医学专家都用上了“这么长”,这合理吗?
而最大的问题在于,就算我退一万步说,肖明T就是存在湿疹的,但有什么理由可以说他就不是在自慰了呢?为什么“有湿疹”就等于“不自慰”了?这两者的逻辑关联在哪里?
我感到非常困惑。
我上面这几段的论述,除了一些专业知识如公共猥亵罪、湿疹,和案件相关的全都来自法院判决书本身。可以看到,事发的录音法院在判决书里没有全部呈现,用来证明不是自慰的两个理由(“前后矛盾”在语言学上的怪异、3年“湿疹人”像第一次得湿疹)逻辑上怪异,限定“指定对象”的性骚扰条款还显得我们法律有点落后。
我确实没有亲眼看到事情经过,更不知道办案人员和双方当事人的原始录音是怎样,当然我更不是在说法院撒谎,我只知道“诚实永远是最简单的,而撒一个谎,就要靠另一个谎去圆”。
看完判决书,我们来看看判决书以外的。这些判决书以外的资料,让我对肖明T母亲做这些事的动机,感到背后发凉。
4、判决书以外,24年7月武大的处罚已失效
武汉大学是在2023年10月13日发布的“处理通报”,首先不得不说这份通报非常善良,没有像大连工业大学那样公布当事人全名。
同时这份处罚是有时间期限的,根据《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第二章,记过处分期限12个月。事发于2023年7月,处罚到期时间是2024年7月。而根据该条例,处罚到期后,肖某的表彰、奖励其它权益,均不再受处分影响。
所以在舆论再度升级的2025年7月,肖某的学业根本已经不再受处分影响了。
而在该《处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更是写明:
“处分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培养单位出具处分期间的表现鉴定及解除建议,报审核部门同意后,处分予以解除。”
所以,即使退一万步,肖某的行为不构成“性骚扰”,把它的视频上传到微博也会被判定为“涉黄信息”。而武汉大学针对这样一个在公共场合不当的行为,做出一个有期限的、到期后奖励不受影响、到期后还可以申请撤销的处分,到底有何不妥?
而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当事人女生又遭受了什么?
她个人信息、全名资料满天飞……甚至有人拿着她的身份证去登记器官捐献。大量营销号、男拳博主对她造谣攻击、“恶女”“七宗罪”“毒妇”“噩梦”“压抑的欲望”……让你怀疑她到底做了什么要被这样对待。
而肖明T同学,更有各种奇怪的往事。
被疑似为高中同学的人,指证高中时进女厕所;
中考分数疑似没有达到武汉外国语学院分数线,能入学,还凭借“借读生”身份拿到武汉大学保送资格
100多万的路虎是他的练手车,此外还有一辆奥迪被武大保卫部记录过3次超车,手表一块近5万、一块26万,放在地上背包是是doir……种种奢侈的生活显然无法和平均月生活费只有2000元的大学生相比。
肖同学还能调动超出常人的媒体资源,从公众号到百度,肖同学一声令下,它们准时准点万箭齐发。
关于男拳小作文里说什么“这件事气死了肖明T的爷爷肖乐夫”,我真是一点也不信。
到底是对ICU有多无知。进ICU需要全身插管,很多人都是万不得已才进,不仅是因为病情的轻重,更是因为全身插管本身就会对身体造成很多难以恢复的创伤。
平均数据上,大部分患者只会在ICU待1-2周,只要稍微有点自主活动的生命迹象,医生就会让你转进普通科室。而肖某的爷爷一个在ICU待了一年以上的人,医生都只会觉得“人死得差不多了”,居然有人觉得他还能看新闻、听新闻,这到底是什么医学奇迹?我是说这些男拳的智商。
法院判决书的问题我上面用了大篇幅来论证,在文章的最后,还想提另一个点。
在女权主义的话语场上,总有自由派提倡什么“擦边自由”“婚女都是需要拯救的对象”,那我希望你们看看,在这次事件中她们扮演了什么角色。
肖明瑫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都没有出庭,而是的母亲作为代理。另外请记得,微博小作文也是肖母亲手发的。
当你们觉得婚女是弱势群体,需要声援时,她们为了自己的男宝可以做到什么程度?开盒单女身份信息、出入境信息、威胁和她下半辈子“不死不休”、轻松召集到多位证人……特别是当我看到她的关注列表,熟悉微博的姐妹一定不陌生,集齐了多位男拳博主,我说你们男宝妈和男拳沆瀣一气的样子真是装都不装了。
另外你还有印象当初打着律师旗号靠擦边走红的“是小冰心啊”吗?人家靠着骂这位女生“毒妇”,已经赢得了兄弟们的一片喝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