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遇害中国女生家属希望“引渡嫌疑人” 诉求已报送
2026-09-05 08:25:49 · chineseheadlinenews.com · 来源: 红星新闻
在韩国涉嫌杀害中国留学生并肢解遗体的中国籍嫌疑人郑昌盛(音)已于9月4日由韩国警方移送大邱地方检察厅,其作案动机已查明,系担心两人恋人关系曝光后丢掉工作。
本案受害人家属的委托代理律师臧梵清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案件已进入韩国审查起诉程序,受害者家属希望推动引渡嫌疑人回国受审。
对“引渡嫌疑人”诉求的法律可行性,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中韩两国三位律师进行解读。
本案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臧梵清认为,依据《中韩引渡条约》第四条第二款,韩方可以拒绝引渡,这是引渡诉求的最大障碍。
韩国北斗七星法律事务所律师林斗炫则表示,依据中国《刑法》,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的,即便已在外国经过审判并受到刑罚,中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淼焱认为,依属地管辖权优先原则,应当由韩国优先行使刑事管辖权。不过,即使嫌疑人获得了韩国永居权,中国依据属人管辖权享有并行管辖权。
▲嫌疑人郑昌盛
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
亲密关系在量刑中的作用
对于嫌疑人郑昌盛所供述的与被害人之间的恋人关系,以及自己是受到了被害人“威胁”而选择行凶两个因素,是否会影响本案的判决,臧梵清说,与中国司法实践类似,韩国法院在量刑时也会考虑犯罪动机、犯罪背景、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酌定情节。
他表示,案件如果被认定为“因恋人间的矛盾、纠纷或感情问题”引发,且凶手没有其他恶劣情节,理论上可以作为一个酌定从轻的考量因素。然而,该情节的从轻效果极其有限,一旦案件中出现了预谋、极端残忍的手段(如肢解、焚尸)、掩盖罪行等情节,这一关系背景将被完全覆盖,甚至可能因为“在亲密关系中的背叛与残忍”而被视为加重情节。
臧梵清还分析了关于“被害人威胁”这一辩解(被害人过错),他表示,在韩国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同样是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但适用门槛极高。韩国法院对“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有以下三点要求:第一,威胁行为必须是真实、具体、紧迫的;第二,该威胁行为与被告人的杀人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被告人的反应不能是“预谋报复”,而应是“激情反应”。
在本案中,凶手因担心失去教职而杀人,其动机是维护自身利益,这与“被威胁”的紧迫性相去甚远。
“在韩国,凶手的‘男女朋友关系’和‘被威胁’辩解,不仅无法成为其从轻处罚的救命稻草,反而会因为其行为的极端残忍和自私动机,成为其被判处最严厉刑罚(如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要依据。”臧梵清说。
法律重点:
客观正视引渡现实层面的多重难点
“我方接受被害人家属委托之后,已经完成国内刑事控告材料递交,向中国驻釜山总领馆完整报送家属希望推动引渡的诉求。”臧梵清说,“我们坚持全力推动引渡,同时我们客观正视引渡现实层面的多重难点。”
臧梵清分析,第一,依据《中韩引渡条约》第四条第二款,被请求国已经对被引渡人开展刑事追诉,可以拒绝引渡。
属地管辖是国际法通行原则,韩方拥有法定的裁量拒绝权,这是本案最大现实阻碍。这里要区分,是“可以拒绝”而非“应当拒绝”,条约文本上保留理论可能性,但实务当中一国已经羁押嫌疑人并启动本国追诉,主动移交嫌疑人的案例十分稀少。
第二,韩国是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如果中韩双方进行引渡谈判)在引渡谈判中,极有可能提出量刑承诺的前置条件(如承诺“不判处死刑”或“不执行死刑”),这可能和家属心中对严惩凶手的正义期待形成客观冲突。
第三,该案全部犯罪行为发生于韩国境内,《中韩引渡条约》第四条第四款同样赋予韩方以犯罪发生在本国境内为由拒绝引渡的裁量权利。
不过,嫌疑人仅持有韩国永久居留权,不属于韩国国民,条约中拒绝引渡本国国民的条款,并不适用于本案。
中韩律师:
韩方拥有优先的刑事管辖权与审判权
红星新闻记者还采访了中韩两国的两名律师,就韩国的死刑以及嫌疑人的引渡等问题,进行了解析。
韩国北斗七星法律事务所律师林斗炫(音)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谨向逝者致以深切的哀悼,并向遇难者家属表示由衷的慰问。”
关于韩国的死刑制度,林斗炫律师表示,韩国《刑法》中确实将死刑规定为杀人罪的法定刑之一,法院也拥有判处死刑的权力。不过,自1997年12月起,韩国已全面停止执行死刑,在国际社会上被归类为“事实上的废除死刑国”。对于单一起命案判处死刑的可能性极低。即使法院作出了死刑判决,在现实中也基本无法执行。
其次,关于能否将嫌疑人引渡回中国进行处罚。根据刑法上普遍适用的“属地管辖原则”,本案犯罪地发生在韩国境内,韩国司法机关依法拥有优先的刑事管辖权与审判权。依据《引渡法》及司法实务,本案犯罪行为全部发生在韩国境内,嫌疑人须在韩接受审判并服完全部刑期。
林斗炫同时强调:“狙桃所知,依据中国《刑法》,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的,即便已在外国经过审判并受到刑罚,中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斗炫称,“因此,嫌疑人在韩国接受审判并服刑完毕后,中国司法机关根据本国法律与案件实际情况,对其重新提起公诉并予以追责在法理上是完全可行的。”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淼焱则表示:“依属地管辖权优先原则,应当由韩国优先行使刑事管辖权。不过,即使嫌疑人获得了韩国永居权,在医疗、教育、就业等社会经济领域享受与国民同等待遇,并可参加地方选举投票,但这种‘国民待遇’不延及刑事司法和引渡领域。因此,中国依据属人管辖权享有并行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