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割“小作文”已触碰刑法红线
2026-08-31 11:25:08 · chineseheadlinenews.com · 来源: 海风翻书公众号
关于景甜分手被扒的刑法分析
近期,围绕景甜与孙某的纠纷,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具体构成侮辱罪还是诽谤罪,引发了广泛讨论。以下将从法律定义、行为定性、传播后果及管辖权等几个维度进行简要分析。
一、名誉损害的法律认定
在法律上,认定名誉是否受到损害,标准相对明确:即当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产生轻蔑或负面认识时,即可认定为名誉受损。景甜作为公众人物,原本拥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孙某公开相关隐私信息的行为,客观上可能导致公众对其产生负面评价,从而构成对其名誉权的实质性损害。
二、侮辱罪与诽谤罪的界定
在刑法层面,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手段与事实依据:
诽谤罪的核心是“捏造事实”,即通过虚构、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来贬损他人名誉;
侮辱罪的核心则是“公然贬损”,即使用暴力、言语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即便所述内妊酞真实事件,亦可能构成该罪。
在本次事件中,孙某在发布的相关文字中明确标注了 “纯属虚构” 。这一表述在法律上具有关键意义——“虚构”即等同于“捏造”。既然孙某自己承认内容系编造,那么就排除了“基于真实事件”的可能性。因此,其行为性质更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当然,也有人提出质疑:若所述内容完全属实,是否就不构成犯罪?答案是否定的。即便内容真实,若行为人通过公开、扩散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人格贬损,情节严重的,同样可能构成侮辱罪。例如,公开传播他人的裸照或极度私密的真实信息,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无论事实真假,只要行为方式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均可能触及刑律。
三、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行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即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诽谤罪的入罪门槛。考虑到该事件在网络上引发的巨大舆情和传播量,该标准显然已满足。
四、关于管辖权的法律适用
针对“内容发布在境外平台”这一情况,我国刑法确立的属人管辖原则为其提供了管辖权依据。具体而言,只要犯罪行为人(孙某)与中国公民(景甜)均为中国公民,无论其实施犯罪的行为地或结果地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我国司法机关均有权依据刑法进行管辖。因此,发布平台位于境外并不影响我国法律对该行为的追诉。
五、关于“公然性”要件的满足
侮辱罪与诽谤罪均要求行为具有“公然性”,即能够使不特定多数人知悉。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一旦上传至网络,即意味着处于公开状态,不特定网络用户均可浏览、传播,这已经完全符合法律对“公然性”的要求,无需赘述。
六、总结
综上所述,孙某的行为因具备“捏造事实”的明确情节,倾向于认定为诽谤罪;若事件最终证实部分内容属实但依然造成名誉损害,亦不影响其可能构成侮辱罪。无论从行为定性、传播后果还是司法管辖角度分析,其行为均已触及刑事犯罪的边界,并非简单的民事纠纷或道德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最终定性仍需由司法机关根据完整证据链依法裁决。
最后,我想说的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需要谨言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