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规“个人”首次纳入“对外投资者”范畴 引恐慌
2026-06-02 04:26:02 · chineseheadlinenews.com · 来源: 看中国

2024年3月6日,中共商务部长王文涛在北京出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记者会。(图片来源:WANG ZHAO/AFP via Getty Images)
日前,中共出台对外投资的新规定,首次把“个人”纳入“对外投资者”的范畴,引发恐慌。分析认为,“其他相关权益”的解释权也握在中共手中,如需要下手时,随时可以把中国人认为是合法安全的投资行为解释成属于“其他相关权益”一部分,这凸显出中共流氓本色。而新规出台也被认为是中共准备闭关锁国。
中共出台对外投资新规
2026年6月1日,据中共党媒新华社报道称,中共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简称《规定》),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规定》有34条。第14条规定,对外投资涉及到的资金汇兑、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跨境数据流动、跨境服务贸易、人员出境入境的管理,以及经营者的集中审查、出口管制、网络监管、税收征收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管等,都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有关规定来执行。
第15条规定,中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的其它相关部门,对那些所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和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需要进行所谓的安全审查。
英媒路透社报道指出,该新框架为中共强制撤销已完成的海外交易提供了全面而且正式的法律依据,而这也加剧了全球投资者在诸如中国科技以及人工智能等敏感领域的合规风险。
“个人”首次被纳入“对外投资者”范畴
对此,旅美时评人唐靖远分析指出,该《规定》有几个引发外界关注的突出看点。
首先,《规定》首次把居民个人纳入“对外投资者”的中共官方定义中,此前通常是指企业与组织等。而这也是引发普遍性恐慌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因为中国有很多富裕的高净值人群在海外几乎都有各种投资。
唐靖远认为,这部《规定》主要针对的并不是投资美股和炒虚拟货币的个人,但中共官方故意留下一个弹性很大的解释空间,如果后续有必要,中共完全可以把中国人的个人在海外炒股行为纳入其中。
“其他相关权益”解释权显中共流氓本色
该《规定》第27条目前最为引发外界关注,内容是投资者没按照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或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有关核准备案,强调由核准备案机关进行所谓“责令改正”,最关键的一点是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投资额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罚款。对于那些所谓“拒不改正”的对象,要求停止该投资活动,并要求“限期处分”投资人的股份和资产,处投资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并强调要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通俗点说,从今年7月1日开始,如果中国投资人到境外投资,必须按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如果没有按正规途径报备,中共当局就可能没收该投资人的所有所谓“非法所得”,并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情况“严重”的,可能被中共当局禁止投资活动,最长时间可达三年。
至于何为中共当局认定的“境外投资”,在《规定》第二条有列明,其中提到所谓对外投资、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和担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活动。
唐靖远指出,“其他相关权益”的解释权掌握在中共手中,如果需要下手时,随时可以把中国人认为是合法、安全的投资行为解释为属于“其他相关权益”的一部分,即中共当局有意留下这样一个“兜底性条款”,也是弹性极大、灵活性极高的口袋性质量的规定。也就是说,中共当局在“对外投资”的官方定义中,保留了未来可以实现立法升级的一个接口,如果中共将来需要,可能出台新的法规,把炒海外股票的散户也算进去。
中共《规定》实施闭关锁国
《规定》第11条表示:中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并强调要加强对外投资的“监管”,以及所谓“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
唐靖远表示,这背后有两个重要信息。首先,《规定》出台以来,最主要主导负责执行的两个部门是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即发改委)和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这两个部门后续会出台相关细则,现在的《规定》只是列出一个框架。中共发改委和商务部主管实体经济的跨境投资。
2026年6月1日,据新华社报道称,中共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委和商务部负责人针对《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举行答记者问的记者招待会。这表明由中共发改委和商务部主导细则的制定,司法部予以配合。
唐靖远表示,其次,《规定》的出台是中共主动与国际社会脱钩,其中第13条规定,投资者展开对外投资活动时,不能出口甚至不能使用中共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和相关数据。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到其它国家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它国家转移中国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等。
即只要是中共禁止或限制到海外的实物、技术或数据等,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走出国门,即使自己在海外使用也不被允许。
第24、25条都特别规定“外国歧视条款”,即对所有限制中共的国内投资者进入外国比较敏感领域,也要一概施加报复措施。
中共当局近些年加大对外投资,实质则是打着投资名义,涉嫌在军事、知识产权、金融渗透、经济渗透以及产业链垄断等各方面,中共当局都带有不良意图,这招致大量外国政府和企业反过来进行针对性限制。
唐靖远表示,中共出台《规定》,本质上是一种报复行为,即“只能我从你那里获取我需要的东西,不许你从我这里得到你需要的东西”的心态。
因为中共清楚中国经济已经垮下来,资金、人才都在外逃而不可能回流,因此中共展开闭关锁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