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新细则 强制解锁电子设备引起广泛关注

2026-03-27 10:26:07 · chineseheadlinenews.com · 来源: BBC中文网

香港当局最新修订《香港国安法》的实施细则,当中包括警方可要求任何涉嫌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的“指明人士”提供电子设备(手机、电脑等)的密码或其他解密方法。

一旦拒绝提供密码或是提供“虚假或有误导成分”的资料,即属犯罪,经定罪后可处罚款及监禁。

前者最最高可罚款10万及监禁1年;后者最高可处罚款50万及监禁3年。

新的实施细则公布后,引来香港及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也引来外界忧虑会对私隐权构成侵犯,香港政府强调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权益。

有法律学者认为,是次修订进一步扩大执法部门的权力,认为在目前的修订下,或会令到一些本身与调查无关的人也有机会牵涉在内。

香港政府表示,新修订的条文并非香港独有,称包括英国、澳洲、新西兰、爱尔兰及新加坡在内的的国家亦有相关法例。

强制解锁、海关可充公具煽动意图物品

香港政府星期一(3月23日)公布《香港国安法》第43条修订实施细则,并于同日生效。

当中引起社会关注的修订,主要是有关电子设备的补充条文,条例列明警务人员可以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所需的密码或其他解密方法。

“指明人士”除了包括被合理地怀疑已干犯相关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正受调查的人士外,亦包括拥有或管有、获授权接达该设备、正使用或曾使用该设备、知悉有关密码或解密方法的人士。

除了“强制解锁”电子设备的修订外,是次修订亦赋予了海关有更多的执法权力。

根据新增的条文,海关人员可充公具煽动意图的物品,如在关口等“指明地方”执行职能时,不论是否有人因某件怀疑属具煽动意图的物品而被拘捕,只要有合理怀疑便可检取懊物品。

物品的拥有人或指定代理人等可在被检取的60日内向海关关长作出书面申述,若海关关长经考虑后认为物品具煽动意图、需要充公,可向裁判官申请充公。

此外,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警务处处长可以要求发布者、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或网络服务商,在指明限期前移除或禁制指明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子信息。

香港当局称,是次修订是行政长官李家超及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不需经过立法会审议。

香港政府强调,是次修订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中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绝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权益。

不过,修订内容公布之后,仍然引起外界广泛关注及担忧。网络上的热议中,除了担心会被截查要求解锁,相关讨论亦包括数据私隐的外泄风险。

香港人权资讯中心发声明指,是次修订赋权警务人员要求“指明人士”提供电子设备密码,指明人士不得以“免使自己入罪”为由拒绝配合,凭藉密码取得的电子材料可被用于检控,称该做法变相强迫被调查人自证其罪,严重侵犯私隐权与程序公正。

香港政府:警方不会随便要求市民在街上提供手机密码

修订公布翌日,政府到立法会向立法会议员介绍修订的内容。

香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在立法会上表示,听到有很多人指日后警方可随意在街上要求市民解锁电话密码、影响私隐,他批评这种说法“是错的、是吓人、误导人”。

邓炳强又指,警方并不会随便在街上要求市民交出电话密码,而是必须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向法庭申请手令之后,经批准后才能搜查相关电子设备。

然而,香港署理律政司司长张国钧在会后向传媒表示,在一般情况下,警方需要申请手令工作,但如果遇到极端及例外情况下,例如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即将发生,在没有合理时间申请手令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相关权力。

条文亦订明无需裁判官手令的情况,包括职级不低于警务处助理处长的警务人员,如有合理理由怀疑在某地方有任何指明证据、而该证据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有关,或有任何原因以令到取得手令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时候,可在无手令的情况下行使相关权力。

立法会会议上,立法会议员严刚关注,若有嫌疑人称忘记密码、或故意输入错的密码,执法人员如何判断及处理。邓炳强指需视乎情况而论,他又举例,若一个人在三年前使用过该电子设备,忘记属于合理;若当日曾经以密码开锁五次,则不是合理辩解。

美国乔治城大学亚洲法律中心高级研究员黎恩灏告诉BBC中文,修订有列明无需裁判官手令的情况下要求“指明人士”解锁电子设备,“客观上,若果当局滥用这个权力,亦会侵犯到市民的隐私权。”

黎恩灏又指,即使在有法庭的手令之下,亦不代表有足够和独立的司法把关及监督,“在国安法的体制里面,裁判官或法官处理这些案件,可以是国安法的指定法官,如果裁判官认为不应该签发手令,当局可以随时要国安委或特首出一个证明书,证明这件事跟国安有关,那法庭是不能不跟随的……现在签不签(手令),有多大的分别呢?我看不到。”

另一方面,黎恩灏称条文中的“指明人士”本身涵盖范围广泛,认为目前法例的修订,令到一些本身与调查无关的人也有机会牵涉在内,“可能一个家庭成员被国安合理地怀疑、调查中,其他家庭成员可能是共享同一部电脑,自然就会有共享的密码、共同地access(登入)到那部电脑……变成了他们的配偶或子女都是因为这样的情况下,而要配合提供那些资料,而那些人可能是完全跟当局怀疑的国安调查没有关系的。”

黎恩灏又指,除了家庭成员共享电子设备的情况外,亦有机会该些电子设备属于公司资产,“公司的员工或管理层有权查阅,导致整个调查方向变成不只是针对一个个体,也包括他的家人、朋友、同事都会被影响。”

针对范围

过去,警方查看被捕人士手机内容会否侵犯私隐的问题一直受到关注。

翻查资料,2014年警方以涉嫌违反“不反对通知书”及阻差办公被捕拘捕主办七一游行的单位“民间人权阵线”成员岑永根等五人,并且检走及调查他们的手机,岑永根以警方查看手机内容的做法违宪提出司法复核,于2017年获判胜诉(岑永根案)。

随后警方就着裁决提出上诉,2020年法庭裁定警方上诉得直,指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如果警方无法取得法庭手令,但在合理基础下需即时搜查手机的内容,以保留疑犯与被捕罪行有关的证据时,可在没有手令下查阅被捕人士的手机。

然而,当时答辩方提出现时的手机在快速上锁的情况下,允许警方在无手令下查阅手机内容实际效果不大。亦即只能在没有密码保护的手机、或疑犯未及时上锁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当时法庭重申,警方没有权力强迫被捕人士交出手机密码,即使被捕人士拒绝提供密码,并不会构成“阻差办公”罪行。

法律评论员黄启旸告诉BBC中文,“岑永根案”的裁决是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的法律框架,仍然适用于一般的刑事罪行调查,由于《香港国安法》的实施细则主要是涵盖国安相关罪行,故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大。

黄启旸又指,有关电子设备解锁的情况,香港廉政公署(ICAC)、香港证监会等机构在各自的法例下,过往的案例中亦有要求被调查人士提供解锁密码,“现在实施细则给予警方的权力,似乎是想参照或与ICAC或证监会的权力某程度上看齐,至少在国安罪行的范围之内。”

香港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接受BBC中文访问时,认为是次修订没有加强警方的权力,而是因应时势变化而作出的修订,“只是将警方的权力更适应现时的情况,也是在程序方面讲得清楚一点。”汤家骅指,警方一直有搜查的权力,亦需要获得法庭的批准,“这是没有改变,目前法例只是形容那个权力适用于处所,不适用于电子设备,包括手机,所以将搜查的权力解释为包括手机或电脑,这是适应现代需要的情况。”

香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在面对传媒提问的时候,被问及传媒保障消息来源是否属于合理辩解,邓回应指,当事人不论从事任何职业都要守法,“不是特别一个职业就不用守法,材料就不能看。”

汤家骅告诉BBC中文,即使在普通法下,亦没有针对新闻工作者保护消息来源的酌情豁免,“普通法下,所有专业关系下的资料都不受法律保护,所有普通法国家也是同一原则……唯一受保护的是律师和客人有关法律的问题及资料,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他国家例子

邓炳强表示,要求指明人士提供电子设备解密方法并非新鲜事,他指包括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和新加坡在内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执法人员也有相对应的权力。

根据香港政府提交给立法会的文件,当中参考包括英国 《2000年调查权力规管法》第III部“调查受加密保护的电子资料”,如合理认为出于国家安全、预防或调查犯罪、为了英国的经济福祉下,执法人员可以要求披露受保护资讯,若无正当理由拒绝披露,可判监禁2至5年。

另外,根据澳洲《1914年犯罪法》第3LA条,警方在获得裁判官授权后,可要求掌握相关知识的人员协助解锁电子设备,若涉及罪行人士无合理辩解下拒绝遵守,可被判监5至10年。

新加坡《2010 年刑事诉讼法》 第39和第40条授权检察官可批准警方获取加密信息,若不遵从最高可处10,000新元罚款或三年监禁。

此外,香港政府亦参考了新西兰《2012年搜查和监视法 》第130条、爱尔兰《2001 年刑事司法(盗窃和欺诈罪)法》第48条。

黄启旸指,以英国的《2000年调查权力规管法》为例,目前香港实施细则的修订对警务人员行使权力方面比起英国来得宽松,“在香港使用这个权力,即使有司法授权,也不是另外的司法授权去作出这个索取密码的动作,是有搜查令的时候,执法人员觉得有需要就可以直接使用这个权力。”

黄启旸指,在英国的法例下,若执法人员认为有需要要求被调查人士提交密码,在搜查令以外,需要另外向法庭申请索取受查者的密码的手令、经司法审查后才能获得,“索码密码的程序或门槛也是高一点,要求密码的这个行为是要相称的。”他以新闻工作为例,“例如记者,如果要求密码会看到很多新闻材料,这在公众利益的权衡上可能会有影响。”

“是否代表别人有(法例),就代表内里程序的保障都一样有呢?似乎就未必。”黄启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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