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连吃罚单,合计罚款超4000万
2026-03-13 11:25:09 · chineseheadlinenews.com · 来源: 华尔街日报
3月13日晚间,天风证券披露多份公告显示,近日先后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为股东或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定期报告重大遗漏以及多项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问题。
公司在相关公告中称,相关事项不触及上交所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
天风证券披露,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其中表示,经查明,天风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天风证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处罚决定书披露的信息显示,天风证券以自有资金、以管理的客户资产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天风证券在当代集团的要求下,通过子公司资金划转、指定投资纾困项目、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集团或其关联人发行的债券(以下简称当代系债券)以及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累计为当代集团提供55.02亿元融资,其中天风证券已收回52.53亿元,剩余2.49亿元已通过当代集团破产管理人或管辖法院主张债权。
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通过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10.12亿元融资;通过在一级市场焙买当代系债券,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4.92亿元融资;通过与2只私募基金开展当代系债券逆回购,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15.2亿元融资。
此外,天风证券为股东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提供融资。2021年,天风证券参与光谷融资租赁增资扩股,以股权意向金名义向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转款5亿元,形成为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提供融资。目前,天风证券已收回5亿元股权意向金。
不仅如此,天风证券还为股东文峰股份的关联人薛某提供融资。2021年,由天风证券及其子公司天睿物业为文峰股份的关联人薛某指定的相关公司提供3亿元融资。目前,天风证券已收回3亿元融资。
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更进一步的是,天风证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方面,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天风证券通过子公司天风天睿、天睿物业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形成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2021年,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14.75亿元、6.95亿元,占天风证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7%、3.98%;截至2020年、2021年年末,当代集团占用余额分别为12.08亿元、19.03亿元,占天风证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6.92%、7.58%。截至2022年10月8日,天风证券已收回当代集团占用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
2020年,天风证券通过指定投资纾困项目1.28亿元、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24.55亿元,合计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25.83亿元;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武汉天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38亿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1年,天风证券通过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5亿元;通过支付13亿元受让当代集团对薛某相关公司债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2年,天风证券通过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为当代集团提供2.49亿元融资,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另一方面,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光谷融资租赁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天风证券参与光谷融资租赁增资扩股,以股权意向金名义向光谷融资租赁转款5亿元,形成天风证券与光谷融资租赁关联交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其未按规定披露,也未在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天风证券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此外,2020年至2023年,天风证券发行13只债券。相关债券在募集说明书或持续信息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涉及引用了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
公司被罚1500万
湖北证监局认为,天风证券上述为当代集团、光谷融资租赁以及薛某提供融资的行为违反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天风证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案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余磊时任天风证券董事长,知悉并同意为案涉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以及天风证券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对外投资、向当代集团购买债权事项,仍在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琳晶时任天风证券董事、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融资请求,仍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冯琳时任天风证券常务副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融资请求,参与部分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翟晨曦时任天风证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融资请求,参与部分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仍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许欣时任天风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知悉并具体执行为案涉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以及天风证券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对外投资、向当代集团购买债权事项;知悉并参与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仍在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湖北证监局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的罚款;对余磊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许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翟晨曦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元罚款;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冯琳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余磊、许欣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项和2021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余磊、许欣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湖北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暂停开展代销私募金融产品业务2年
天风证券还公告收到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及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编号:[2026]7号)和《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编号:[2026]8号)。
文件指出,经查,天风证券部分员工存在推介非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的情形;公司违规与武汉当代天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同开展业务;公司违规销售福升安心稳健1号固定收益类私募投资基金;公司经营决策不审慎,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管控不力,未有效控制风险。此外,公司还存在2022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个别研究报告制作和发布不规范、个别投资银行类项目执业不规范、组织架构与私募基金业务整改不到位、人员管理及备案工作不规范、物业子公司经营范围事项违反承诺等问题。以上事项反映出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与合规风控存在缺陷。
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天风证券采取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一是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暂停开展代销私募金融产品业务2年。二是责令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行为涉及的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并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湖北证监局书面报告。三是公司董事长、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于2026年3月19日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湖北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文书还显示,经查,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存在经营突破业务范围、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运作不规范、私募债存在非市场化发行等问题。
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采取暂停新设私募基金产品1年和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年内不得新设私募基金产品,上述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又被罚400万
公告显示,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2026]3号)。
经查明,天风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根据相关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况,但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授权委托书、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此外,文书显示,王琳晶作为天风证券总裁,主持天风证券经营管理工作,于2021年12月31日知悉天风证券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组织天风证券履行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是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公司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